一半房产给“二奶” 转售之后不认账
■ 深圳特区报记者 马培贵
一港男背着妻子包“二奶”,还将用夫妻财产购买的房产的50%份额转让给“二奶”。但该房出售后,港男反悔,将房款据为己有。“二奶”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拥有50%的产权。该诉求得到法院支持。港男上诉至深圳市中级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已在市中院立案。
花心港男包“二奶”送房产
2009年,年近不惑的香港男子吴刚遇到二十出头的内地女子小芳。吴刚随之展开强烈攻势,很快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而这一切,他在香港的妻子阿惠完全被蒙在鼓里。
为博美人欢心,吴刚答应小芳,在深圳为她买套房子。吴刚向妻子谎称,他在南山华侨城看中一套房子,将来一定能升值,阿惠信以为真,同意买下来。
当年7月,吴刚背着妻子,以自己和小芳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房屋面积近40平方米,价格56万元。不久,他们取得房产证,两人各拥有50%的份额。吴刚用与阿惠共有的家庭财产支付了订金、首期房款、按揭费等费用。但整个购房过程,阿惠并未到现场。
港男反悔拒“二奶”售房款份额
除了已付的首期款,房款仍有44万元的缺口。于是,吴刚以自己及小芳的名义,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贷款44万元,为期3年。
2010年初,两人关系趋冷,决定不再维持情人关系。小芳诉称,双方委托地产中介,将涉案房产出售,成交价为76万元。两人曾约定,还清银行贷款后,将剩余的32万元存入吴刚的账户,再由吴刚支付其中50%即16万元给小芳。2011年初,吴刚收到房款后,拒不向小芳支付16万元。小芳遂起诉到南山法院,追讨该款。
吴刚在法庭上辩称,购买涉案房产时,小芳从未出过钱。房款由自己与妻子共同出资。因情人关系,小芳要求在房产证上写下自己的名字。办理房产证后,小芳又主张另一半产权。房屋出租后,小芳将房租据为己有。他决定出售该房产,但小芳不配合。无奈之下,他才违心写下《协议书》,答应将房款的50%给小芳。阿惠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阿惠认为,吴刚背着自己包“二奶”,还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子写上“二奶”的名字,违反了法律和公序良俗。因此,吴刚与小芳签署的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小芳拥有涉案房产50%产权
南山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依法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产权的证明。本案房产证显示,涉案房产登记在小芳与吴刚名下,各占50%产权,为按份共有。所售房款,也应按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吴刚主张,其与小芳签订的《协议书》系被迫签订,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涉案房产出售,还完贷款后,所剩余的32万元,应将其中一半支付给小芳。
一审判决后,吴刚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上诉已被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