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卖前夫公房女子惹上官司
发布时间:2012-01-16 10:02 浏览量:409
京华时报 记者: 裴晓兰
本报讯(记者裴晓兰)王女士为治病将前夫承租的一套公房擅自出售给了孟先生。经法院判决无效后,她被孟先生告上法院。近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王女士返还孟先生购房款3.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孟先生诉称,2005年11月11日,王女士代理其前夫储先生与他签订合同,将储先生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他,成交价5万元,并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2010年3月,储先生以王女士没有代理权为由起诉到法院,法院终审认定合同无效。他认为,由于王女士伪造储先生的授权委托,导致合同无效,他要求王女士返还购房款5万元、支付利息,并赔偿购房增值损失15万元。
王女士辩称,2005年,她为治病找孟先生借钱,孟先生建议她把储先生的房子卖给他,她考虑自己的病况就这样做了。但她收到的购房款为3.5万元,非5万元。她认为,孟先生知道她卖房没有储先生的授权,也有过错,不同意其诉求。
法院认为,孟先生对购房款数额无充分证据佐证,法院判决王女士应返还孟先生购房款3.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孟先生明知涉案房屋是储先生的,仍与王女士进行交易,系不妥,对其索赔的购房增值损失,法院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