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赠“小三”19万 妻子庭上讨要成功
(记者 杨兴云)丈夫不但与“小三”非法同居生了一个女儿,还瞒着自己将一笔19万元的巨款送给了“小三”。为此,沙区高滩岩的王琼一纸诉状将“小三”和丈夫一起告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赠与无效。昨天,记者从沙区法院获悉,法庭已经作出赠与行为无效的一审判决。
原告:丈夫赠“小三”19万
据了解,王琼现年43岁,原是四川资阳市安岳县的村民。1988年12月20日,经人介绍,王琼与同村男子张云结婚。1992年10月,儿子出生后,他们举家来重庆打工。张云头脑灵活,人缘很好,后来干起了包工头。10多年打拼下来,张云夫妇在重庆买下了一套商品房。
王琼诉称,2002年初,她与丈夫的感情开始出现裂痕,两人经常为琐事吵闹。后来,丈夫竟与有业务往来的离婚女子高琴非法同居。2009年6月,高琴与张云的女儿出生。为此,丈夫瞒着自己,将家里的19万元赠送给了高琴。事后,她多次找高琴追讨,但高琴拒不认账。期间,丈夫也多次向她提出离婚。去年12月7日,她一纸诉状将丈夫张云及其情人高琴一起告到沙区法院,向高琴追讨19万元。
被告:这是小孩的生活费
沙区法院立案受理后,于今年4月27日进行了第一次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被告高琴与张云均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分歧较大,法庭调解不成。
庭审中,高琴承认她与张云同居期间生育一个女儿,现在由原告与张云共同抚养。为此,原告还进行过亲子鉴定。对此,高琴辩称,这19万元是原告与张云共同赠送给她所生小孩的生活补助费,不同意返还原告此款。
随后,法庭调取了一份证据,这是高琴2010年5月21日向张云出具的收条。上面写明:“我高琴生活困难,身体状况不好,张云自愿一次性赠送我生活补助费19万元。今后我不会再以任何理由要求张云对我本人进行补偿,双方的关系彻底一次性了断。”
而张云在法庭也辩称,被告所述属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赠与行为无效
对此,张云并没向法庭提交出赠与行为是得到王琼同意的证明,而无证据表明是张云与王琼共同意识的表示。
法院在审理中还查明,去年3月30日,张云向沙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琼离婚,之后又向法院提出撤诉。同年11月,张云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琼离婚,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张云在与高琴同居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19万元给付高琴,其行为违反了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严重侵犯了王琼的合法权益,故张云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高琴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高琴因张云无效行为而取得的财产,王琼要求返还,法院给予支持。
10月25日,沙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云赠与被告高琴的19万元行为无效,由被告高琴返还原告王琼19万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说法
夫妻对共同财产
有平等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归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昨日,负责本案主审的王法官称,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案中,张云是有妇之夫,仍与被告高琴在较长时间里保持同居关系,这严重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
王法官表示,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而在民事活动中,我们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由此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也属无效。因此,当事人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重庆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