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分居闹离婚 老汉虚构借款告继女被驳
商报记者|陈光豪
通讯员|思法
厦门网-厦门商报讯 这对夫妻均属于再婚,他们在前一段婚姻中各有一个女儿。如今,因为各自女儿的财产问题起争议,男方将女方的女儿告上法庭,而女方也出庭帮女儿作证。近日,思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案由
起因是一套安置房
老洪与黄女士是再婚夫妻。其中,黄女士与前夫生有女儿阿霞,老洪与前妻也生有女儿阿艳。
2008年,老洪因为拆迁获得一套安置房。当年9月,老洪与黄女士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书》并办理了公证,确认这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一半。
2010年3月,老洪与黄女士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共同将这套房产赠与阿艳,老洪则自愿支付37万元给妻子黄女士作为补偿。同日,老洪往黄女士的女儿阿霞的账户转账37万元。几天后,老洪与黄女士共同作出《情况说明》,黄女士确认已收到补偿款37万元,老洪也承诺此后绝不向黄女士索回该笔款项。
此后,老洪与黄女士因为关系紧张而分居。
激辩
是否虚构37万元借款
今年8月,年过六旬的老洪将妻子的女儿阿霞告上法庭,要求阿霞偿还欠款37万元及相应利息。
老洪诉称,阿霞因经商需要向其借款37万元,并约定一个月后付清,但还款期届满后,经他多次催讨,阿霞一直借故拖延拒不还款。
阿霞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老洪汇给她的钱,是她母亲将房产过户给老洪女儿的补偿金。当天,老洪还与她母亲一起去转账,只不过她母亲没有带卡,出于安全考虑,两人先将钱打到她的账上。她收到钱后,就把钱还给母亲了。
阿霞称,因为老洪与她母亲正在闹离婚,为了讨回37万元补偿款,才虚构了借款关系。
庭审中,黄女士也发表证人证言,以佐证女儿阿霞的辩解。
判决
老汉的主张被驳回
思明区法院认为,老洪主张“阿霞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他借款37万元,但没书写欠条”,该情形虽然并非不可能,但不合常理。老洪与黄女士均属于再婚,且年龄相差悬殊,依据生活经验法则,这样的夫妻之间不会在经济来往上如此操作。此前,老洪与妻子黄女士在婚后取得房产、确认共有房产及对外赠与之时均制作了详细的协议或合同,并办理了公证。而阿霞仅仅是黄女士与前夫所生的女儿,且早已因成年搬出居住并结婚生子,老洪没有理由连经商项目都不明确的情况下,出借如此大额的款项给没有直接亲属关系的阿霞,更不会在出借后没有书写借据。
法院认为,老洪在庭审时主张他向阿霞转账37万元,也向黄女士支付了37万元现金。而在庭后又补充称37万补偿款是陆续支付,但始终无法提供此前其在短时间内从银行提取70多万元大额现金的凭证,对陆续支付的主张也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认为,老洪对其所主张存在借贷关系未能举证证实,而且对于阿霞的反驳亦未能予以推翻,故对其主张无法予以支持,阿霞之抗辩应予采纳。
近日,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老洪的诉讼请求。
(文中阿霞、阿艳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