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约定房产赠与幼女突生变
2011年12月29日 徐轶汝 来源:新民晚报
孩子母亲欲重新分割房产,经法院调解撤诉 岳明静 徐轶汝
本报讯(通讯员 岳明静 记者 徐轶汝)小敏和小伟2009年协议离婚时,曾明确约定将房子赠与9岁女儿佳佳,女儿随小敏生活,但之后房子一直未过户给女儿。如今小敏起诉至青浦区法院,打算重新分割房屋,这可能使佳佳的权益受到损害。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努力调解,最终小敏撤销起诉。小敏和小伟于1997年结婚,婚后3年生育一女佳佳。2009年双方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女儿归小敏抚养,双方同意婚后共同购置的房屋产权归女儿所有。离婚后,小伟一直居住在此房屋内未搬离,至今房屋仍未过户。
今年7月,小敏诉至法院,称她和女儿无家可归,要求分割之前赠与女儿的房屋,小敏得65%,小伟得35%。《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实质是一个赠与房产案件,只是产权尚未转移至女儿佳佳名下,所以小敏和小伟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可是,一旦撤销赠与,有可能损害佳佳的合法权益,她将来可能会面临居无定所的窘境。承办法官结合本案特殊情况,为了平衡当事人撤销赠与的自由和未成年子女权利的保护,法官耐心调解,以佳佳的利益为出发点,做小敏和小伟的工作,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小伟于2015年3月搬离出系争房屋,待女儿佳佳满18周岁时,小敏和小伟将系争房屋过户登记在女儿佳佳名下。最终,小敏撤销了分割房屋的诉讼,佳佳的利益得到了保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