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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院发布"新婚姻法"审判指导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2-01-10 15:06 浏览量:1584413702

“新婚姻法”后典型案例

 

  1

 

  王大爷买了小关庙的房,并于1996年年底前支付了所有房款

 

  2

 

  1998年,两人登记结婚,2003年,小关庙房屋拆迁,王大爷买了华阳的房子,并写明房屋所有权人为他

 

  3

 

  20103月,马阿姨要求离婚,并平均分割位于华阳的房产

 

  4

 

  依据《新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定华阳房产为王大爷个人财产

 

  昨日,省高院发布了一批审判指导典型案例。其中的 “马某诉王某离婚房屋分割纠纷案”,涉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适用,省高院公布其裁判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全额购买的自住房屋及其增值部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很可能是“新婚姻法”后首起公布的这类离婚案。

 

  案件

 

  夫妻离婚 房屋分割起纠纷

 

  68岁的马阿姨和76岁的王大爷本是夫妻,两人于19984月登记结婚。当时,均为再婚。由于双方感情不和等原因,去年3月,马阿姨将王大爷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并平均分割一套位于成都市华阳镇某村建筑面积为110.47平方米的住房及屋内的家电、家具。

 

  经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王大爷系某公司职工,在房改过程中,他购买了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小关庙后街房屋一套,并于1996年年底前支付了该房屋的所有房款。

 

  与马阿姨结婚后的2003年,他与成都某房屋开发公司签订了成都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后,领取了小关庙房屋的房屋产权终结款项共计11余万元,并于当年7月存入其银行账户。同时,因为小关庙房屋要被拆迁,王大爷购买了位于华阳的那套房子,房屋所有权人写明为王大爷。

 

  判决

 

  个人财产 这房不属夫妻共有

 

  2010528日,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决,两人准予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认为,华阳房屋是王大爷用其个人财产购买的,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形式,不影响其个人财产的性质。

 

  就华阳房屋购买后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王大爷因小关庙的房屋要拆迁而购买华阳房屋用于居住,并非投资,且房屋的增值也属于自然增值,故华阳房屋应属于王大爷的个人财产,而屋内家电、家具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马阿姨主张其支付了小关庙房屋的房款及华阳房屋的房款,认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纳。

 

  一审宣判后,原告马阿姨不服,以小关庙房屋和华阳房屋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阳房屋

 

  是王大爷用其个人财产购买的,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形式,不影响其个人财产的性质。

 

  裁判规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全额购买的自住房屋及其增值部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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