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80后丈夫家暴妻子重伤离婚后起诉获赔
发布时间:2012-01-10 14:18 浏览量:1584420755
新浙江网12月20日电
(记者李飞云 通讯员华萱) 温州平阳一80后家庭暴力致妻重伤,其后分道扬镳的两人因前妻提出民事赔偿而再次有了牵扯。近日,平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毛某赔偿原告刘某因人身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6万余元。
刘某与毛某本是一对80后夫妻,2010年8月25日晚上10点多,双方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毛某后持刀将刘某砍成重伤。2011年2月12日,平阳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四年,此案是《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施行以来,浙江省判处的首例家庭暴力案件。刘某在起诉离婚获支持后于2011年9月28日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侵害为由向平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毛某赔偿经济损失11万余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毛某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案件经办人杨法官前往毛某被羁押的监狱送达应诉材料,并与毛某进行谈话,了解其真实意思。被告毛某答辩称:在原告住院期间,自己已支付3万元左右的医药费,目前没有经济能力赔偿原告的损失,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的合法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告因被告的家暴行为受重伤后,经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其中被告已支付18100元。2010年12月1日,原告委托温州律政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后续治疗费用难以具体评估,建议按实际合理发生为准。
在此案中,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已在先前的离婚纠纷案件中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因此该主张未获支持。结合原告合理损失,扣除被告已支付款项,法院判决被告毛某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