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优惠业主万元赖账 法院判决房产公司付钱
发布时间:2012-01-10 09:51 浏览量:337
2011年12月9日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郭先生买房时房产公司给予他多重优惠,但收楼后房产公司承诺的1万多元现金优惠返还并未兑现,郭先生遂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应支付郭先生1万多元及利息。
2008年,郭先生与东莞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子成交价为42万多元。同年9月,因相邻小区的房子售价较为便宜,该小区业主拉横幅抗议。郭先生与房产公司再次协商,房产公司同意再次给予优惠,该房总价降为38万多元,应返还郭先生差价3万多元,其中1万多元以房产公司代缴纳四年物业管理费的形式抵扣。但房产公司承诺现金支付的这2万多元,郭先生只在优惠确认书签字时领取到了一半,余额1万多元未付。今年6月,多次追讨无果的郭先生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该优惠确认书应认定为郭先生与房产公司就房价达成的变更协议,双方均应遵守,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生效后,房产公司履行了还款义务。(黄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