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专业家事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诉讼离婚

“闪婚”后“闪离”彩礼当返还 三种情形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后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

 发布时间:2011-09-01 09:31 浏览量:1584417602

2011416 检察日报 吴贻伙 朱玉胜 郑金玲

     男青年小李怎么也没想到,和自己“结婚”不到一年的“老婆”小月说走就走了,不见人影。  200710月,小李经老家熟人介绍,认识了同在外地打工的家乡姑娘小月,双方认识不久就建立了恋爱关系。为和小月姑娘早日步入婚姻的殿堂,小李按照女方要求向小月交付了6万元用于婚后购房,此后小李又按女方要求陆陆续续支付了女方父母抚养费、过节费等一系列的彩礼钱。  20085月,双方在外地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小李如愿以偿地“迎娶”了小月,但当时两人并未办理婚姻登记。 由于两人婚后在无锡打工并没有买房,小李婚前交给小月的购房款就一直在小月手中。为了这场婚姻,小李家林林总总共花费了10万余元,可小李万万没想到,20092月,过门没多久的“妻子”不辞而别,之后就再也没有回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婚姻才是有效的、合法的婚姻。小李虽然和小月举行了仪式,但由于没有依法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因此他们所谓的婚姻只是非法同居而不是合法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由于没有法律的束缚,小月走了,小李的“婚姻”也就自动解体了。为了讨个说法,同年8月,小李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返还为成亲花费的10万余元。

    承办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经查明后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小李为结婚交给小月的6万元买房款及给女方的彩礼钱,可以要求小月家返还。由于双方已没有一起购房的可能,法院审理后即判决小月家返还小李购房款6万元、彩礼款1万元。

    小李和小月的“婚姻”虽然结束了,但是它给小李和小月以及两个家庭都造成了不小的伤害。这位法官还提醒说,小李这段短暂的婚姻经历可以给青年男女,尤其是当下一些年轻的闪婚族带来这样一些启示:

    一是要树立法律意识,依法履行结婚手续。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必须依法进行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法律强制规定,未经依法登记的婚姻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不管是为了自己还是为了他人,都应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婚姻登记手续。

    二是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当前,在农村一些地方还存在借婚姻骗取钱财的现象,有些女青年以结婚为幌子在获取钱财后闪婚闪离,致使男方人财两空,苦不堪言。所以在男女双方谈婚论嫁之时,当对方以结婚为由索取数额较大财物时,当事人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在给付财物时应注意留下证据,如可以请介绍人在场或留下条据,以免上当受骗后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三种情形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经查明后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属于二、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文中小李、小月为化名)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