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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转让股权 检察院抗诉再审财产分割

 发布时间:2011-08-26 11:13 浏览量:281

2011-05-23     来源: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编辑: 董乐(实习)

 丈夫在离婚诉讼期间擅自转让数百万股权,法院判处准予两人离婚的同时,对男方处理股权所得的收益进行了平分。

     还在离婚诉讼期间,男方擅自将以其名义持有的几百万股权进行转让,法院判处准予两人离婚的同时,对男方处理股权所得的收益进行了平分。女方以男方擅自转让的股权远远低于市价为由,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德阳市检察院目前已提起抗诉。

      现年43岁的宋鹏飞是我省某知名酒业集团公司的职工,1994年,他与刘丹登记结婚。2007年,刘丹向成都中院起诉要求离婚。同年5月,刘丹向成都中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对宋鹏飞所持的相关股权作出了予以冻结的裁定。

      随后,宋鹏飞和刘丹的离婚官司被转移到绵竹市法院审理。在该案审理期间,宋鹏飞向公司提交辞呈,将自己分别持有的140万股权、665万股权,转让给了公司其他股东,所得现金228万余元。

      2008年,绵竹市法院对此离婚案进行一审宣判,将宋鹏飞清算转让后所得的228万余元现金进行分割,刘丹分得114万。

     “按照2007年同期的股价,转让的价格低于市场价值。”刘丹代理律师、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龚显春称。一审宣判后,刘丹将一份《申诉书》于去年5月提交至德阳市检察院,请求德阳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纠正夫妻财产分割的不公正。去年7月,德阳市检察院向德阳中院提起《民事抗诉书》。检察机关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宋鹏飞未和刘丹协商,单方处理这些股权,应属无效处分。今年4月,德阳中院对检察机关提起的抗诉做出再审裁定,撤销绵竹法院关于两人财产分割的判决,指定广汉市法院对两人的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当事人均系化名)成都商报 蔡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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