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诉讼离婚

离婚期间转让股权 检察院抗诉再审财产分割

 发布时间:2011-08-26 11:13 浏览量:290

2011-05-23     来源: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编辑: 董乐(实习)

 丈夫在离婚诉讼期间擅自转让数百万股权,法院判处准予两人离婚的同时,对男方处理股权所得的收益进行了平分。

     还在离婚诉讼期间,男方擅自将以其名义持有的几百万股权进行转让,法院判处准予两人离婚的同时,对男方处理股权所得的收益进行了平分。女方以男方擅自转让的股权远远低于市价为由,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德阳市检察院目前已提起抗诉。

      现年43岁的宋鹏飞是我省某知名酒业集团公司的职工,1994年,他与刘丹登记结婚。2007年,刘丹向成都中院起诉要求离婚。同年5月,刘丹向成都中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对宋鹏飞所持的相关股权作出了予以冻结的裁定。

      随后,宋鹏飞和刘丹的离婚官司被转移到绵竹市法院审理。在该案审理期间,宋鹏飞向公司提交辞呈,将自己分别持有的140万股权、665万股权,转让给了公司其他股东,所得现金228万余元。

      2008年,绵竹市法院对此离婚案进行一审宣判,将宋鹏飞清算转让后所得的228万余元现金进行分割,刘丹分得114万。

     “按照2007年同期的股价,转让的价格低于市场价值。”刘丹代理律师、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龚显春称。一审宣判后,刘丹将一份《申诉书》于去年5月提交至德阳市检察院,请求德阳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纠正夫妻财产分割的不公正。去年7月,德阳市检察院向德阳中院提起《民事抗诉书》。检察机关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宋鹏飞未和刘丹协商,单方处理这些股权,应属无效处分。今年4月,德阳中院对检察机关提起的抗诉做出再审裁定,撤销绵竹法院关于两人财产分割的判决,指定广汉市法院对两人的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当事人均系化名)成都商报 蔡小莉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