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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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法院参照与否各不相同 同案不同判仍难消除

 发布时间:2011-08-15 16:32 浏览量:401

司法实践对制度创新提出新要求 立法赋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法律强制力

2011-05-05 法制日报

编者按

  针对司法机关不同形式地存在的同案不同处理现象,在今年两会所作报告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全都提到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用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统一案件裁判标准,是我国司法制度建设进程中的一个创举。

  从今天开始,司法版推出关注案例指导制度系列报道,旨在通过报道一些正在积极探索这一制度的司法机关的具体做法,为各地司法机关的改革创新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注案例指导制度·广东篇

  本网广州54电记者邓新建作为成文法系司法实践的补充制度,推行案例指导制度绝不能一蹴而就,必须循序渐进,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要慎之又慎,必须经过广泛的讨论和严格的审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陈华杰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可以考虑通过立法赋予最高法案例指导的法律强制力,从而真正发挥这项制度的优势。

  陈华杰认为,司法实践中不可能出现一模一样的案件,因此同案不同判其实是指同类型案件出现不同判决,但却被许多人错误地认为是相同案件不同判决,从而把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引来了越来越多的非议。

  引入案例指导制度的首要意义就在于维护司法公正、遏制司法不公,通过统一的裁判标准,最大限度地维护个案的司法公正,进而遏制潜在的徇私枉法。陈华杰说,当前推广案例指导必须符合法定标准、对类案及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有关问题具有示范作用、没有法律强制力、必须公开。

  陈华杰指出,指导性案例不能一窝蜂地发布。只有严格把关、经过层层审查的案例,才能在审判中真正发挥规范作用。要防范案例指导制度成为恶例指导制度,一个重要的办法是上级法院要加强把关和审核。

  由于目前指导性案例并没有法律强制力,造成有的法院参照有的法院不参照,从而导致案例指导的优势没有最大限度地发挥。因此,陈华杰建议,全国人大尽快通过相关立法,赋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法律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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