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法院参照与否各不相同 同案不同判仍难消除
司法实践对制度创新提出新要求 立法赋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法律强制力
编者按
针对司法机关不同形式地存在的“同案不同处理”现象,在今年两会所作报告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全都提到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用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统一案件裁判标准,是我国司法制度建设进程中的一个创举。
从今天开始,司法版推出“关注案例指导制度”系列报道,旨在通过报道一些正在积极探索这一制度的司法机关的具体做法,为各地司法机关的改革创新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注案例指导制度·广东篇
本网广州
陈华杰认为,司法实践中不可能出现一模一样的案件,因此“同案不同判”其实是指同类型案件出现不同判决,但却被许多人错误地认为是“相同案件不同判决”,从而把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引来了越来越多的非议。
“引入案例指导制度的首要意义就在于维护司法公正、遏制司法不公,通过统一的裁判标准,最大限度地维护个案的司法公正,进而遏制潜在的徇私枉法。”陈华杰说,当前推广案例指导必须符合法定标准、对类案及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有关问题具有示范作用、没有法律强制力、必须公开。
陈华杰指出,指导性案例不能“一窝蜂”地发布。只有严格把关、经过层层审查的案例,才能在审判中真正发挥规范作用。要防范案例指导制度成为恶例指导制度,一个重要的办法是上级法院要加强把关和审核。
由于目前指导性案例并没有法律强制力,造成有的法院参照有的法院不参照,从而导致案例指导的优势没有最大限度地发挥。因此,陈华杰建议,全国人大尽快通过相关立法,赋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法律强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