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报 2010年12月15日 通讯员胡宁
本报讯(通讯员胡宁)王先生在结婚前给未婚妻李小姐1万元购买钻戒。两人婚后却因感情不和闹翻。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对方返还钻戒款。记者昨日获悉,西城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王先生给的钻戒款属于赠与行为。
王先生起诉称,2009年10月,他和李小姐经人介绍相识,两个月后登记“闪婚”。不过,缺乏了解的婚姻迅速就亮起红灯,还没办婚礼就争吵不断。今年6月,二人如期举行了婚礼,但婚礼后第三天妻子就离家出走。
王先生说,他在结婚前一天,给了李小姐1万元钱买钻戒,作为定情信物。因此,他不仅要求离婚,还要求妻子返还购买结婚钻戒款的钱。
李小姐虽然同意与丈夫离婚,但表示1万元钱已用于购买钻戒,不同意退还。
法院查明,李小姐买钻戒只花了8000余元。法院认为,王先生给的钻戒款是赠与行为,要求全部返还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只判决李小姐将购买钻戒剩余的钱退还王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