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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期间张老伯做“手脚”擅自出售共有的两套房产 周老太打官司获胜享有一半份额

 发布时间:2011-08-09 11:14 浏览量:454

上海法治报 2011年2月23 记者罗雨菱

婚姻18年,终因感情破裂而分手。但是,张老伯在离婚诉讼期间做了 “手脚,将夫妻共有的两套房产出售。
 
为此,周老太打起了官司,法院判决张老伯出售房产签下的两份买卖合同无效。为得到应有的房产份额,周老太再诉再胜。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人各得一套房产,张老伯支付周老太房屋折价款25万元。
   
张老伯出售二套房产被诉
   
七旬周老太在连打两场离婚官司后,近日又与离异的张老伯打起了财产诉讼。这是为什么?且听周老太的陈述。原来,在离婚诉讼期间,张老伯背着周老太将属于两人共有的宝山区一套房产 204室)和闵行区一套房产(201室)出售给了他人。为此,周老太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周老太在上述两处房屋内均享有产权份额,故张老伯与案外人的买卖行为明显损害了周老太的合法权益,并均已判决上述两处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现判决均已生效。周老太认为,上述两处房屋均系自己和张老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现两人已解除夫妻关系,而张老伯又有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要求在分割上述两处房屋时按六比四的产权比例分割。
    
但是,张老伯却只同意对204室进行分割。他认为, 204室房产是自己婚前因居住困难而申请分得,故在分割时应得70%的份额。而201室已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故不同意进行分割。又因为201室是父母动迁后取得,且由父母买下产权。而自己父母明确表示将这套房产交给本人,故周老太在201室内无份额。
   
周老太获得一套房及补偿
   
经查明,周老太和张老伯早于1992年登记结婚,却由于性格不和终至离婚, 18年后的20093月由周老太提起诉讼,被驳回。去年初,周老太再诉,经法院调解后达成离婚协议。由于张老伯在离婚诉讼期间将两套房产出售,故周老太分别起诉。宝山区法院判决,张老伯出售204室与案外人签订的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案外人将204室返还。闵行区法院认定, 201室虽由张老伯父母承租,但由于购买产权时是由周老太及张老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而张老伯又无证据证明其与周老太结婚前就结婚后的财产归属进行了约定,故确定周老太在201室内享有产权份额。判决张老伯与案外人就201室签订的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上述两个案件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在法庭审理中,周老太和张老伯一致确认204室现值45万元、 201室现值99万元。现周老太居住于204室,张老伯则居住201室。法院认为,现双方已离婚,故周老太提出分割两处房屋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准许。结合目前对两处房屋的控制状态及分割意见,认为204室归周老太所有、201室归张老伯所有较为合适。张老伯应支付周老太相应房屋折价款。此外,张老伯确有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在确定房屋折价款时,对周老太酌情予以照顾。当然,由于201室原由张老伯父母承租后再由张老伯以夫妻共同财产买下产权,故应认为张老伯对取得201室贡献较大,在确定房屋折价款时,亦将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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