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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房署名考验夫妻关系 律师解析如何避免矛盾

 发布时间:2011-08-01 16:54 浏览量:329

2011-3-16 15:12:00作者:邢少红 周远 来源:上海法治报

 据 《金华日报》报道,思颖和秋生,碧霞和凌峰,两对年轻人都打算在兔年结婚。但在房子问题上,他们和双方的长辈内心里都打起了小九九。

 

让他们纠结的是去年11月最高法院公布的 《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三)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的规定。说白了,这条司法解释的意思就是:婚前买的房子,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个人财产。如果部分房款由夫妻在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由房子的权利人按比例给对方补偿。

 

房子是结婚的头等大事,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面前,大部分人该干吗干吗,毕竟结婚是两情相悦、水到渠成的人生乐事。但房子署名问题也使得一些准新人变得敏感。

 

装修款还是买房款,10万陪嫁难住丈母娘

 

思颖和秋生准备今年国庆节前后结婚,他们的婚房是秋生父母买的,房产证上写的也是秋生的名字。去年两人订婚的时候,思颖的妈妈主动提出,新房装修时,她将出资10万元装潢费。

 

春节过后,新房动工装修,该兑现那10万元装潢费了,思颖的妈妈却开始了思想斗争。因为婚前财产将归属个人,她担心万一以后两人离婚,房子还是女婿的,女儿就吃亏了,自己这10万元装修费也白出了。

 

思颖的妈妈想让女儿跟秋生说说,这10万元她还是给,但给的名义改一改,由装潢费变更为赞助房款,这样婚房的产权女儿算上一份,她也就心安了。

 

妈妈的要求让思颖左右为难。

 

律师解析:

 

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姜安光律师表示,像思颖这种情况,秋生已经取得房产证,从法律上来说,如果思颖想主张权利,有两条途径,一是男方同意在房产证上增加她的名字,另外也可以签订协议并公证,明确房子的部分产权归她。

 

姜律师说,思颖的妈妈提出将10万元款项的用途由装潢款变更为购房款,体现了一种权利意识。但仅有意识是不够的。因为,不是一方出资了,就能理所当然地成为该住房的所有权人。

 

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就需注意把握几个事项:其一,在购房合同上列上自己的名字,让自己与男方一起成为购房合同中的买受人;其二,在交纳购房款时,要求在收款凭证上列上自己的名字并妥善保管相关凭证:其三,在房屋产权登记时,让自己作为房屋的共有权人进行登记。

 

房产证写父母名字,这样就保险了吗?

 

凌峰和碧霞谈了3年恋爱,终于到了谈婚论嫁阶段,他们的婚房也拿到了房产证。这个时候,碧霞才知道,这套房虽然给她和凌峰婚后住,却不是他们的财产,因为房产证上写的是凌峰父亲的名字。

 

凌峰的父母对此这样解释,当初新房的30万元首付是他们出的,剩下的房款办了按揭贷款,由于凌峰前两年工资不高,为了方便贷款,就用了他父亲的名字登记。反正这房子以后也是留给子女的,做父母的又带不走,写谁的名字都一样。

 

话是这样说,凌峰的父母心里明白,他们这样做为了保险,毕竟30万元钱是他们半辈子的积蓄。

 

碧霞的感受却大不一样。房产证上写的是公公的名字,如果结婚后还贷也仍然由公公婆婆承担,她没话说。但是,凌峰的父母说了,头两年的贷款已经由他们还了,结婚后,剩下的贷款理应由小夫妻两个还。对此,碧霞心里感到不太舒服。

 

律师解析:

 

房子保险了,婚姻就保险了吗?姜律师指出,男方父母想资助儿子,但又心存顾虑,其实,这样的担忧大可不必。

 

《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既然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就应认定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即使房产证上写儿子的名字,他们也不用担心将来房产旁落。

 

倒是女方的顾虑不是没有道理。结婚后,小两口省吃俭用还房贷,日后万一婚姻亮起红灯,会不会是替他人作嫁衣裳?

 

因为,从法律上而言,小两口是替男方父母还房贷,换言之,女方参与还房贷的行为并不能成为她取得房屋产权的依据。虽然日后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但那显然不是她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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