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产公证 先审购房资格
发布时间:2011-08-01 16:51 浏览量:402
2011/03/23 15:08 来源:YNET.com 北青网 法制晚报
近期,为了抑制房价过快上涨,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北京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十五条”),对于本市居民购买房屋的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
公证机构据此对相关公证事项的办理流程和审核条件进行了调整,并进一步充实了告知内容。
近来,公证机构了解发现,有些社会人员声称,可以通过申办公证的方式规避“限购令”的有关规定,误读公证职能、误导广大市民。
在此提醒市民朋友,今后凡申请办理房产买卖、赠与合同公证时,应先向房产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咨询并确认购买人或受赠人是否符合限购政策相关资格要求。
如确认符合条件,公证机构将依法为当事人办理买卖、赠与合同公证。如不符合条件,当事人则须承担购买、受赠房屋后无法过户登记的不利后果。
此外,公民办理继承房产公证事项时,不受“限购令”中关于房产套数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