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承诺永不离婚后起诉离婚
2010-02-22 18:02 来源:解放牛网 作者:陈鑫
,陈佳为表示对娇妻的爱意,陈佳将自己所有的房产登记为与妻子高姿共有。由于陈佳认为的将房产赠与高姿是附有“生育和永不离婚”义务的诉称缺乏法律的支撑,日前,其诉讼请求被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本报讯
(记者 陈鑫 通讯员 杨克元)
为表示对娇妻的爱意,陈佳将自己所有的房产登记为与妻子高姿共有。高姿也作出了“生育子女且永不离婚的”承诺。然而,岁月的风雨终将两人爱情之火浇灭。高姿也终于提起了离婚诉请。为此,陈佳诉至法院,提出要求撤销高姿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诉请。由于陈佳认为的将房产赠与高姿是附有“生育和永不离婚”义务的诉称缺乏法律的支撑,日前,其诉讼请求被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甜蜜时夫妻不分彼此
2007年5月,陈佳将小于自己13岁的高姿迎娶到家。由于年龄的差别,陈佳为表示对高姿的一片爱意,于同年12月,将自己个人拥有的位于莘庄的一套房产登记为与高姿共有。同样,高姿为表示与陈佳的忠贞爱情,也向陈佳出具一份承诺,表示永不离婚。去年8月6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生育承诺合同》,主要内容是,陈佳资助高姿做眼科手术,高姿承诺生育子女,并在
丈夫要讨回赠与房屋
眼看双方的婚姻关系难以为继,陈佳后悔当初的赠房行为,认为当初将房产赠与高姿是附有“生育和永不离婚”义务的,现高姿提起离婚,不履行该义务,违反了承诺,故要求撤销高姿对房屋所享有的共有权,将产权恢复为陈佳一人所有,并要求高姿协助办理恢复产权的登记手续。
高姿不同意原告的请求。辩称,婚姻自由系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因陈佳实施家庭暴力伤害了夫妻感情,才提起离婚。陈佳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赠与房产是以高姿为其生育且不离婚为条件。高姿承诺生育并表示不离婚是在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之后,双方从未就赠与房产而达成附随的义务。
附义务赠与难以立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