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起矛盾,公司闹僵局
2011年月
本报讯 俗话说 “家和万事兴”,家庭和睦是个人事业发展的基石,这句俗语用在本案中再贴切不过了,由于感情出现了问题,小夫妻苦心经营的公司也无法正常运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夫妻之间矛盾引发公司解散的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解散,宣判后一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事情还要从六年前说起,余某和李某是一对80后的小夫妻,两人于2004年12月注册设立了一家公司,各占50%股权,李某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余某任公司监事。设立之初,两人夫唱妇随,各有担当,公司经营良好,业绩增长迅速。这本应是件皆大欢喜的好事儿,然而好景不长,业务火红没多久,余某和李某的感情就出现裂痕,两人甚至到了向法院提请离婚诉讼的地步。在此期间,公司的运营也受到了较大的波及,据余某称,李某退租了公司经营所需的办公场所,并多次利用法定代表人身份通过其所掌握的公司财务印鉴转移公司应收账款及其他资产。而作为股东的余某却对此无能为力,面对日渐陌生的丈夫,余某只能诉诸法院要求判令公司解散。
对余某的诉称,李某矢口否认公司运作存在问题,并称业务操作一切正常,公司无需解散。法院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确认了李某持有公司公章及财务章、余某曾报案称李某抢走公司账目资料等文件、李某向公司客户声明停止公司一切经营性活动、公司搬离后现无营业场所、公司近两年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双方正进行离婚诉讼等事实。考虑到处理公司解散问题的谨慎性,主审法官就股份收购或公司股本减资等问题进行了多次协调,但双方互不相让,调解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法律赋予了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的诉权,而解散公司的前提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三者缺一不可。本案中,公司终止了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对外也宣布停止一切经营性活动,实质上是处于无经营场所的停业状态。而公司停业是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已无让公司继续存续的意思,因此公司继续存续所赖以生存的 “人合性”已丧失,其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债权人权益受到重大损失。此外,针对两股东间的长期冲突,公司自身已无法通过股东会等内部机构进行调和。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提出多套方案,试图通过外部力量帮助公司脱离目前的困境,包括由一方收购另一方股份,或者第三方收购其中一方股份,或者公司收购股份、减资等方式,但均未奏效。因此综合上述三方面的因素,法院对余某提出要求公司解散的诉请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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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合性,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之间,存在着某种个人关系,这种关系很像合伙成员之间的那种相互关系。
表现在法律规则上,人合性具有以下特点:
1.股东人数的最高限额。
2.禁止公开募集。
3.股权转让限制。
4.股东之间关系更多靠内部契约进行约束。
5.所有权与经营权并未完全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