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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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用不同身份证多次结婚 因遗产纠纷暴露

 发布时间:2011-07-27 09:40 浏览量:538

 20110224 14:14 来源:云南网 作者:刘玲

        徐先生因遗产纠纷被养父的再婚妻子高某起诉到法院;

        他随后发现一个惊人秘密——原告持3张号码不一样的身份证

        多次以不同的“身份”结婚

        徐先生反告高某涉嫌重婚罪;这场“遗产争夺战”一打就是5年市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高某身份不清、所提交遗嘱不合法,驳回上诉

       因争夺遗产被高某起诉到法院,徐先生偶然发现,养父的再婚妻子高某竟然持有3张号码不一样的身份证。且高某曾经用这些号码不一致的身份证,和不同的人结为夫妇……

       一个人怎么会持有3张合法身份证?是巧合还是有人恶意为之?徐先生抓住这个关键问题,沉稳应对着高某发起的一次次“遗产争夺战”,官司一打就是5年。日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高某因身份关系不清及其所提交遗嘱不合法等因素无法继承她苦苦追寻了5年的一套房产。

              事由

       高某诉老伴养子争遗产

       养父去世以后,徐先生的家事开始变得有些复杂。最大的纷争出现在2006年。当时,徐先生养父的再婚妻子高某,一纸诉状将徐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徐先生父亲徐某某生前居住的房产。

       有争议的这套房产位于北门街,原本是徐某某前妻所取得的单位福利房。高某争夺房产的理由有两个:其一,“徐某某前妻死后,这套房子归徐某某所有”。其二,“徐某某生前曾立遗嘱,其名下的所有固定资产(含房产、家具、音响、电视)全部划归高某所有”。2006年,高某为了打赢这场继承官司,专门委托律师后,还对遗嘱上徐某某的签名进行了笔迹鉴定。

       作为这场“遗产争夺战”的原告方,高某在起诉书中陈述,她在20008月与徐某某依法登记结婚。2005115,徐某某因病去世。她在生病期间一直尽心尽力照顾徐某某的生活起居。徐某某在病逝前留下遗嘱,称其财产全部归原告所有……高某请法院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蹊跷

       3个身份证和多段婚姻

       徐某某在11月上旬病逝,高某在当月下旬就到法院提起诉讼。徐先生的妻子杜女士称:“这事来得太突然了。”他们在短时期内看见对方提交的婚姻登记本、遗嘱和司法鉴定书等手续,不得不怀疑,“这一切像是有预谋似的。”

       再回顾往事,杜女士还发现,父亲临终,其工资存折上的存款仅有2元。这和父亲作为离休干部的身份实在不相称。令徐先生夫妇倍感意外的还不只这些。“父亲生前,高某一直说自己是呈贡人。”但起诉书上,高某的身份信息显示高某为东川区人士。

       这个家,究竟发生了什么事?

       收到起诉书的徐先生夫妇开始四处求证高某的身份信息,最终发现高某有一个不为人知的秘密。

       20001127,高某手持住址为东川区因民镇槽子街村委会,号码为5301××××××××××0822的身份证及一纸丧偶证明与徐某某登记结婚。而2007年,徐先生夫妇经过查询发现,高某的这个身份证号竟和德宏州一名陈姓女子所登记的身份证号码重合。不仅如此,徐先生夫妇还在不久后发现,高某早在1981年以前,就和呈贡的余某长期同居,并育有一子。只是这期间,高某持有的身份证住址为呈贡某镇,号码为5301××××××××××0929。而除此之外,高某2000年和徐某某登记结婚以后,新办的身份证不仅地址变成了徐某某的住址,号码也变更为5301××××××××××0849

       同一个人持有3张号码不同的身份证,理论上说不是变成3个人了吗?更滑稽的是,徐先生夫妇在调查高某身份信息时还意外发现,高某曾与多名男子有过婚姻关系。

       逆转

       养子反告高某涉嫌重婚罪

       2000年,高某与徐某某登记结婚前,东川区因民镇槽子街村委会槽子街村民小组曾出具书面证明:高某丈夫徐安学因采矿受伤死亡。现高某另找配偶,请有关部门准予婚姻登记。

       2007年,东川区因民镇田坝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则显示,高某曾在1997年与该大队的孙某结婚,但婚后高某不愿和丈夫共同生活,感情破裂离婚。为此,高某曾对孙某作出400元的经济补偿。

       更为离谱的是,长期以来,高某的身份信息一直登记在呈贡史某家的户口本上,其身份是史某的妻子……

       “高某一人持有3个身份证,且早在1981年就和余某生育了一个孩子,和余某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关键是,她在没有和史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同时和别人登记结婚。”2007年,徐先生夫妇在收到高某的起诉书后不久,便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称高某涉嫌重婚罪。

       20072月,高某争夺遗产的官司,因徐先生提起刑事自诉而中止。但出乎徐先生夫妇意料的是,2008624,五华公安分局作出高某涉嫌重婚一案调查情况通报。五华公安分局认为本案无重婚犯罪事实存在,不应追究高某的刑事责任。

       高某起诉徐先生继承遗产的官司再次启动审理程序。此后应对民事官司,徐先生夫妇不得不把应诉的重点转向高某向法院提交的一份遗嘱上。“父亲是一个酷爱书画的人。按理说,父亲立遗嘱的时候,肯定会亲笔书写……”但高某向法院提交的遗嘱,偏偏就是一个打印稿。“除末端有父亲亲手签名外,在开头,连起码的‘遗嘱’两个字都没有。”再一方面,徐先生发现这份所谓的遗嘱,根本不符合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其一,按照正常的书写惯例,应该是先签名,后落日期,而这份遗嘱恰恰相反,是先落日期,后签名;其二,倘若按照正常按手印的惯例,手印应该按在签名上,而这份遗嘱的手印却是按在签名的旁边,没有压字。其三,高某在庭审中称这份遗嘱是由徐某某亲笔书写后拿出去打印的,但高某无法提供手写原件……居于此,徐先生在庭审中,并不认可高某提交的这份遗嘱。徐先生认为:“这些材料可能伪造、拼接而成。”

       法院

       高某身份不清 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高某打官司争房产的依据是跟徐某某的结婚证和遗嘱。而在种种不寻常的证据面前,徐先生夫妇质疑高某用不同的身份证和不同的人结婚,实在是别有用心。

       这起案件一审开庭之时,五华区人民法院已经重点审查了高某的身份及婚姻问题。综合庭审证据,一审法院首先认定,高某二十多年来与呈贡的余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婚姻。所以,高某在200011月未经权力机关确认其与余某离婚的情形下,与徐某某结婚,不产生基于合法婚姻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主张。其次,高某向法庭提交的这份遗嘱,并不具备相关的法定形式要件。去年8月,五华区法院一审驳回了高某想要继承房产的诉讼请求。

       不满一审判决的高某,不久将此事上诉至昆明市中院。这时,不仅徐先生夫妇为此感到疲惫,徐先生的代理律师李婵娟也说,打了5年官司后,高某自己在二审开庭时候的状态也不好,她在别人的搀扶下进入法庭。当法官问到身份证和婚姻关系等问题时,高某时常支支吾吾答不上来,甚至为此在法庭上短暂晕厥,直到法医赶到才清醒过来。

       经过审理,昆明市中院同样认定了高某向法庭提交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与此同时,二审法院还认定高某与徐某某结婚时使用的身份证,号码为另一陈姓女性。所以高某身份信息与他人身份关系不清,无法确认她为徐某某的合法配偶。日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高某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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