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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法院:老公的住房公积金 ,离婚后老婆有份吗?

 发布时间:2011-07-25 16:18 浏览量:597

               来源:海峡都市报   2010122112:30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近日,三明三元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三明市一对年轻夫妻闹离婚,妻子小黄看到在电力部门工作的丈夫小张公积金账户里有十多万元,并认为是共同财产,提出要分割。丈夫不肯,认为这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近日,三明三元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三元法院审理认为,住房公积金实际上是平时收入的储备,一部分从个人每月工资中扣缴,另一部分是单位为个人缴存,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同时,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院确认,小张在婚后取得的十余万元住房公积金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前取得的两万余元则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最后,小张根据其拥有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补偿小黄5万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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