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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男友不愿结婚女友要求情感补偿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07-24 14:13 浏览量:295

作者:魏九川 张婷婷 中国法院网  时间:2008-10-2009:18:47

男友承诺只爱女友,如有背叛和离弃将给付女友15万元作为赔偿。分手后,女方王女士手持一纸承诺将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先生支付情感保证金15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2006年底,王女士与张先生相识。据王女士称,张先生曾经追求过她,并声称他是离异单身,愿意与其成婚。王女士怀孕后曾与张先生商量结婚事宜。

2008127,张先生为王女士书写保证书一份,内容为“张先生特此保证,在人生以后的日子里,只爱王女士一个女人,如有背叛和离弃,将以15万元作为给她的赔偿,特此为证。落款张先生”。女士称,先生曾承诺2008年春节与她结婚,但并未兑现。为此,女士开始怀疑张先生并非离异单身。

2008314,在先生的陪伴下,女士到医院作了引产手术并支付了医疗费。此后双方再无来往。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女士与先生系自行相识,在交往过程中,双方曾想建立恋爱关系。但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本案中女士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双方就建立婚姻关系达成一致的意见,更未提供证据证明为双方亲属、朋友等社会关系范围内人群所共知,故就女士主张双方之间订婚、建立婚约关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就女士持有先生书写的承诺,据此要求先生给付其相应款项,法院认为就单方承诺内容“只爱女士一个女人,如有背叛和离弃,将以15万元作为给其的补偿”,系对于感情维系表达的一种意愿,但按一般社会风俗及伦理观念,感情的维系不应以金钱作为对价,故先生的上述单方承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故对女士相应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在交往过程中,双方亦属于自愿发生性关系,由此女士怀孕。女士与先生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足够的辨别和判断能力,并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即使如女士所称在双方交往过程中张先生的行为没有表现出诚实和真心,亦只是应属于道德范畴。根据本案目前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所查明的事实,先生的行为尚未构成对王女士人身权的侵害。据此,女士要求先生赔偿保证金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女士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婚姻不得强求感情无关金钱

一审宣判后,本案主审法官就判决理由予以了解答。法官认为,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故女士要求与先生建立婚姻关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就女士手持保证书要求先生给付相应款项的请求,法官认为保证书内容仅系表达感情的一种意愿,按一般社会风俗及伦理观念,感情维系不应以金钱作为对价,先生的上述单方承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故对女士的相应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就二人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导致女士怀孕的事实,法官认为二人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述行为和事实属于道德调整范畴。因此,法院认定先生的行为尚未构成对王女士人身权的侵害,女士要求先生赔偿保证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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