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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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死亡赔偿金 离婚父母均有份

 发布时间:2011-07-21 22:49 浏览量:468

2011-6-28 人民法院报 王文敏 娄艳红

    本报讯 日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分割纠纷案件,因被告将子女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款欲独自占有,原告要求分割,经多方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男孩于某随其母亲被告黄某共同生活。2010年1月16日,于某等几个孩子在某公司院内玩耍,于某从公司水塔上跳下致死,经有关部门协调,由公司先期赔付给原、被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23万元。此款由被告支取,原告要求分割,遭到被告拒绝。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子于某死亡,得到23万元赔偿款,此款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除丧葬费外,其余是对死者家属的抚慰金,应由原、被告所有,虽然原、被告已离婚,于某由被告抚养,但原告作为于某的父亲,也应该得到部分赔偿款。

此案情况比较特殊,尤其被告处在巨大的失子悲痛之中,几次调解,因被告情绪激动,都未能达成协议,但围场法院的法官们没有放弃调解,寻找突破点,经与被告代理人多次沟通,联系到被告亲属,将此案的法理讲解给被告亲属,经多管齐下的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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