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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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婚姻频临破灭,法官调解破镜重圆

 发布时间:2011-07-21 21:53 浏览量:499

近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伊金霍洛法庭成功调结一起离婚案。1990年,年仅17周岁的杨某与大她8岁的道某登记结婚。1993年,一对可爱的双胞胎女儿诞生了,这个并不富裕的家庭多了几分喜气。1998年,两人又填了一个儿子,这个三口之家的生活更加拮据了。

    据杨某讲,自结婚以来,杨某负责在家操持家务,道某负责在外打工赚钱。由于道某脾气暴躁,经常酒后殴打老婆,他打老婆的时候,还将家里的窗帘拉上,并夺走妻子的手机。打累了,还要求老婆给他做饭。多年来,杨某旧伤未愈,又添新伤,终日以泪洗面。目前,大女儿就读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某中学,二女儿外出打工,小儿子读小学。杨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于2011225,将道某起诉到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其与道某离婚,并判决子女由道某抚养,依法分割婚内财产。

    伊金霍洛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了解清楚案情后,多次上门找双方协调,并让他们的子女劝说父母。最终,双方被法官的真诚和孩子们的亲情所感动,近日,他们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道某承诺不再殴打妻子杨某,杨某答应道某好好过日子,最终,这对冤家鸳鸯又回到了婚姻圈内。

妻子患病丈夫出走两年后起诉离婚 法院判离但要求丈夫支付妻子7万元补偿金

                         20110618法制日报案件 陈东升

     一对青年男女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相识恋爱8年后结婚,岂料,新婚燕尔才3个月,妻子因喝牛奶喝出脑溢血,动了两次手术成半瘫,其间丈夫不堪重负出走。之后丈夫两次诉请离婚被妻拒绝。

2011615,身患肢体二级残疾的妻子终于接受了残酷的现实,与丈夫离婚,并且从法院拿到了6万元的有关费用,还有1万元定于1031前付清。

深圳恋爱马拉松

    “70陈小丽系浙江省江山市的农村女青年。1996年她在深圳一家公司打工时,认识了同在该公司打工跑推销的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的农村男青年李小民。小民比小丽大3,之后双方谈起了8年的马拉松式恋爱。

    8年里,小丽小民风雨同舟互依互爱,恋爱期间,两人曾经许下诺言,一定要在深圳买上房子再结婚。为了这个诺言和理想,两人憋足劲默默地在深圳打拼,除了公司上班外,他们有空还会想办法找点其他活干干,以增加收入。

    生活上两人一条心,节约开支能省则省,放弃时尚,追求实惠。只有在对方生日时,才会到小饭店点上几个菜,弄点小酒祝福一下。功夫不负有心人,点点滴滴汇成金。经过8年打拼,两人积蓄了一些钱,再加上父母亲友的支持,他们终于在深圳购买了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实现了自己的诺言和理想。

喝奶出半瘫痪

    2004119,小丽小民终于踏上了婚姻的红地毯,在衢江区廿里镇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正当小夫妻憧憬未来谋划幸福生活时,一场噩梦突然降临。在结婚3个月的一天        晚上,小丽突然感到剧烈头痛,丈夫急忙把她送到了医院,经过医生诊断为脑出血。据小丽自述,好像喝了一盒牛奶,可能牛奶不太新鲜,当时口里感觉有点苦酸味……

    小丽脑出血先后动过两次颅脑手术,跑过多家医院,费用开支一下子就花去了几万元。由于夫妻俩在深圳买了房子,几乎用完了积蓄,看病的钱基本上是借来的。20045,因看病无钱,不得已,小民向岳父打欠条,从岳父手里借来4万元为小丽看病。以后为还该款,翁婿还打起了官司。更糟糕的是,小丽动手术后,出现半边身子不能动,几乎是半瘫痪。经有关部门鉴定,小丽属于肢体二级残疾。经济危机、体能危机伴随着情感危机,深深地折磨着这对婚后不久的小夫妻。

丈夫消失后离婚

     因为长久住院住不起,在病情有所稳定时,小丽回到了江山娘家生活。200812,小民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又撤回起诉。2009224,小丽打电话到当地某晚报诉说自己的不幸遭遇:我生了一场大病,已经4年多了,目前,半边身子几近瘫痪,然而丈夫前年就走了,走了就再也没有回来过……

为此,当地媒体刊登了妻子患病丈夫消失’”的文章,引起不少市民的热议。

2010925,小民再次向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廿里法庭起诉离婚。小民诉称,原、被告结婚不久,被告便患病多处求医,花去医疗费数万元。被告病情稳定后一直在娘家居住,原告因给被告治病,导致家中一贫如洗,不得不外出打工。因夫妻长期分居,被告猜疑原告有外遇,导致双方感情产生裂痕。因此原告曾起诉离婚,后因多种原因撤回起诉,撤诉后,原告仍一直在外打工,与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请准予离婚,并请求依法分割深圳市宝安区的夫妻共同房产。

二审调解化纠纷

    衢江区法院廿里法庭受理该案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开庭时被告小丽没有到庭,其委托代理人到庭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原告是被告生活上的依靠,且被告的父亲年纪大了,没有能力负担被告的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双方婚后不久,被告患病导致残疾,其间,原告为家庭生计外出打工,夫妻长期分居导致双方感情产生隔阂。200812月原告诉请离婚撤诉后,双方仍然分居生活,且双方分居已经两年以上。现原告再次诉请离婚,可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原告要求分割深圳市宝安区的夫妻共同房产,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案中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夫妻间有互相扶养帮助的义务。被告身患残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未尽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应当受到谴责并给付扶养费、医疗费。被告虽已经享受重度残疾人救助金且能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但生活仍然困难,离婚时原告应当给予适当的物质帮助。

    20101215,衢江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李小民与被告陈小丽离婚;原告李小民给付被告陈小丽扶养费、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共计7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小丽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陈小丽与李小民离婚;李小民支付陈小丽扶养费、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共计70000元;于调解书送达之日付60000,余款10000元于20111031日前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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