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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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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新股发行改革对婚姻律师业务与办理案件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4-02-10 10:04 浏览量:793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d317b40101ev2r.html

课题组成员:贾明军 蓝艳 邵泽龙 公维亮 张霞平

执笔人:贾明军

前 言

20131130,IPO忽然伴着重大改革重启。在以后的1个多月时间里,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又连续下发了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主的19个文件,规范IPO新股发行(附相关19个文件目录)。这些规范,不仅对于证券从业人员极为关键,而且对以办理拟、上市公司股东离婚案件的我们团队来说,也是极为重要。今天春节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工作还未繁忙,一起梳理一下这些规定对于办理婚姻案件中的影响,以供社会各界人士参考。

一、《意见》的主旨思想对婚姻案件的影响

1.“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影响

影响中央会议决定,新股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股票发行“市场化”,会减少由于行政审批可能带来的利益寻租空间、挤压新股发行价格水分,推进中国资本市场的有序扩容,真正实现“十二五”规划中“现有上市公司增加70%”的精神。中国有1300万家企业,目前沪深两所上市公司加在一起不到2600家,而美国美上市公司数量约为5000家(金融危机前的1997年数量最高时达到近9千家)。新股发行在《证券法》及配套法律修订后,可以预见,不管新股市盈率是否降低,但上市公司数量会同比有较大增加值。就目前实践情况来看,各地新拟上市企业辅导报名踊跃,甚至相关的培训(如独董培训)都是一席难求。未来几年(特别是2015年之后),随着注册制的彻底推行,拟、上市公司数量增加,相应使得上市公司股东人数增加,涉及拟、上市公司股东离婚案件的数量也会呈上升之势(2012年我国总登记结婚人数为1323.6万对,登记离婚人数为310.4万对,“离婚率”在24%左右)。因此,侧重于拟/上市公司股东婚姻案件处理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财富传承业务的婚姻律师,将有更多的案源可选。

2.“股票发行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影响

此次新股发行改革明确了新股发行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这样,会增加婚姻律师在办理涉及上市公司股权分割的财务数据、股权结构历史沿革、历年分红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重要线索和数据,相关信息可以说直接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拟/上市公司一般不会否认其披露信息存在瑕疵或虚假)。我们办理离婚案件中,在涉及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二个最重要的焦点,一个是股权转让的真实性(包括转让价格)问题、一个是股权代持问题。仅在2013年办理的案件中,就有二起案件(江苏、上海各一例)存在股权是否系代持的争议、另有二起案件(上海、北京各一例)存在股权转让有效性与股价是否对价的问题。此次新股发行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不仅强化了对于过会、挂牌上市前的信息监管,而且对于上市后信息披露不真实的责任追究,会比以前严格。而之前我们办理的一些案件中,对于已经过会、上市的企业,相对不重视实际控制人或发起人小股东所谓的“代持”主张对公司的影响,相信《意见》发布后会有所改变。另外,对于通过公司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自然人来说,其转让母公司股份的价格、或者声称上市公司母公司股份系“代持”的成本、风险也会加大,有利于婚姻律师帮助弱势当事人(通常为女方)争取应分财产权益。

3.“强调市场参与各方的归位尽责”的影响

在之前的办案中,我们发现一些中介机构(甚至含律师所)不仅不太重视家事(婚姻、继承)因素对公司上市的影响,甚至也会犯一些“低级”错误。比如,将工商登记比例法律意见为夫妻财产约定、人故去多年仍公示为上市公司现有股东等等。另外,对于股权结构变化过程中的实际控制人股权转让的法律尽职调查不够细致(比如,一江苏著名上市公司的母公司股东亲属之间的无对价转让)、相关工作没有完善到位,可能导致股权转让有效性被法院否决之后公司股权的重大变化等等。

另外值得婚姻律师兴奋的是,随着拟上市公司股东婚变的常态化(2011年是上市公司婚变影响年),越来越多的券商、PE甚至是律师同行都更重视家事因素(婚姻、继承)因素对公司上市的影响。不仅是实际控制人,而且持股不多的董秘、其它高管的离婚,也比之前更可能对上市产生影响(我们2013年做过一持股不足5%的高管的离婚案件,初审审核时就遇到了该高管离婚可能影响上市的麻烦,后来协调协议解决),擅长处理拟、上市公司股东离婚案件的律师,会赢得更多资本市场参与方的尊敬和交流。

4.“自主定价、自主配售”的影响

定价方式与定价配售对离婚案件处理的影响有限,但变通的存量发行与超募的改革,对于离婚案件的处理有直接的影响。之前,对于拟上市公司股东或上市后锁定后的股票处理有难度(一般女方想提前变现现金、而实际控制人、其它发起人抛售股票有限制)。新股发行改革后,在协商离婚方案中(70%以上的上市公司大股东离婚案都是协商解决的),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可以适当考虑以“老股东减持”的方式,解决一部分资金变现的问题,从而减少夫妻财产分配的风险性,促进案件的调解结案。

5.“明确民事赔偿责任”的影响

该影响在婚姻案件中,主要影响在于配偶一方主张“股权代持”、“股权转让”可能导致行政处罚的后果严重度问题。之前办理的案件中,对于股东(甚至是控股股东)的股权代持的查处和处罚,相对不够重视;或者股权转让被确定无效后的追责不够重视。但此次股改后,会促进中、小股民的维权诉讼常态化,对于股权代持的未披露、股权转让无效的过错责任的追究,可能会导致中、小股民的维权。同时,此次《意见》明确了证监会鼓励律师公益维权,加大了配偶持股一方声称“代持”以及通过“股权转让”形式逃避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风险性,有利于婚姻律师帮助弱势一方维权。

6.“强化公众监督”的影响

此次股改中,关于招股书预披露时间点的确定一度存在很大争议。有不同意见认为,在“申报稿受理后即需披露”的规定,可能会导致“不良媒体”、或“别有用心的人”借助媒体给拟上市公司“泼脏水”以求经济利益。但可贵的是证监会顶住了压力,继续保留了这一条,即招股申报稿需在正式受理后予以披露。这样,可以使得未持股一方更早了解配偶一方在拟上市公司的持股、股权变化信息,甚至“申报稿受理”可以成为配偶提出离婚的“黄金机会点”之一(另外两个“黄金机会点”分别是过会前后。著名的“土豆网”股东离婚案,即是选择该点在国内启动诉讼)。同时,《意见》还规定,申报稿提交后,不得随意变更,也有利于避免持股一方有意删除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我们曾在2006年代理一案件中,一稿与二稿对我们而言的关键信息被删除)。

除此之外,拟上市公司持股一方、特别是实际控制人在离婚案件中一般在人脉资源中处于强势有力地位,个别案件中,如果没有媒体适当参与监督,可能导致诉讼如“一场只有裁判、没有观众的比赛”,黑哨裁判成为可能。并且,持股一方能量一般很大,甚至可以动用一定渠道“封杀”本地媒体、甚至可以“公关”全国性媒体。现在,新改鼓励公众对上市公司规范化进行监督,对弱势女方是个利好。

二、具体新政细梳整理(未完待续)

附:IPO及相关的19个新政文件需要的朋友可以自行下载或回贴索取电子全版.

   

文件1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20131130 2

文件2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20131130 11

文件3  《借壳上市审核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 20131130 16

文件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2013122 20

文件5  《发行监管问答——落实首发承诺及老股转让规定》 2013126 24

文件6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  2013126 27

文件7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 30

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   2013126 30

文件8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31213 36

文件9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优先股试点答记者问》 20131213 54

文件10《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先披露等问题的通知》 20131213 69

文件11 《中国证监会就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有关事宜答记者问》 20131214 74

文件12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31216 82

文件13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31216 95

文件14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109

20131216 109

文件15 《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修改说明》 20131216 112

文件16 国务院《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20131227 118

文件17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1230 126

文件18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20131230 129

文件19 《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 2014112 135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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