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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我们之间还有多少诉讼?

 发布时间:2014-02-10 09:58 浏览量: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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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6  海淀法院网

王平和李丽自由恋爱,婚后育有一女。2009年,因王平有过错,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住房一套归女方所有,男方在房产证下来后为女方办理过户,之后女方按照市场价给男方10%的房屋折价款;汽车一辆归男方所有,男方给女方车辆折价款4万元;婚生女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孩子成年。

  房子一直由王平持有。2010年年初,王平办下了房产证,其非但未依约把房子过户给李丽,还把房子卖给他人并过户。李丽得知后,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历时一年半,两审法院均支持了李丽的诉讼请求。李丽随即申请相关部门撤销了买房人的房产登记并起诉要求王平过户房屋,王平则以李丽未支付房屋折价款作为抗辩。因王平未反诉,法院仅判令王平过户房屋,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遂李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中,王平起诉李丽按照现在的市场价给付房屋折价款。李丽认为,根据离婚协议,过户房屋在先,给付钱款在后,房屋未过户时不具备付款条件,而且房屋过户的判决已进入执行,王平应当先过户房屋;另外,王平恶意售房、违约在先,才导致了后来的一系列诉讼,即使给付折价款,也应按照2008年年初王平卖房给他人时的房屋市场价计算。同时,在接到王平的上述起诉书后,气恼的李丽立即就车辆折价款的给付起诉了王平,以示对抗。除此之外,庭审中,李丽以王平不让她看孩子为由,扬言要起诉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而王平则以李丽不给抚养费为由,扬言要起诉增加抚养费。

 可见,王平和李丽虽在2009和平分手,但却在此后的四年间连续就房屋打了三场官司,并可能就房屋交付、车辆折价、孩子的抚养和探视等方面继续诉讼。其实,王平和李丽的僵持不下不过是斗气,但这于解决本案、解决二人离婚后的关联纠纷以及对孩子的成长,均无益处。

 为此,法院多次给王平和李丽进行调解:一方面,法院建议双方按照法院确定的基准日通过询价确定房屋折价款数额,以避免评估程序的启动投入不必要的时间和金钱;另一方面,在房屋过户一事已进入执行的情况下,法院建议王平通过调解尽快实现其对房屋的财产利益;第三,法院建议双方能够同时就房屋的交付达成一致,以避免后续不必要的诉讼;最后,法院也建议双方能够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就孩子的探视以及抚养费支付进一步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不仅快捷地完成了房屋过户、钱款给付以及房屋交付,还就孩子的抚养和探视达成了详尽的协议并进行了履行。随后,李丽也撤回了因为怄气就车辆折价对王平提起的诉讼。

 【法官说法】

 夫妻离婚,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涉及婚姻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子女探视。具体到诉讼中,在处理一个离婚案件时,如夫妻双方同意离婚或者构成法定离婚条件时,法院通常会一并就夫妻财产的分割以及孩子的抚养和抚养费的负担做出处理——但这仅仅是初次处理,因为,一方面,如果离婚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状况复杂,则对于离婚时无法查明进而未予分割的夫妻财产,双方在离婚后可能存在离婚后财产纠纷; 另一方面,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父母双方的抚养环境、经济条件以及孩子的生活需要均可能发生变化,则离婚双方可能就变更抚养关系、变更抚养费提出诉讼,也可能就孩子成长过程中发生的大额费用另行起诉分割;此外,就孩子的探视问题,对于不能达成调解的离婚案件,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在离婚诉讼之外另行就此诉讼,并可能在以后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而起诉要求变更探视时间、探视方式及探视地点,而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也可能在法定条件下要求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由此可见,如果离婚双方处处怄气,事事计较,不能协商解决离婚所涉及的上述事项,则双方基于离婚会存在很多诉讼——尤其是,基于父母双方对子女不可磨灭的血缘关系,双方有可能会在子女抚养和子女探视的问题上一直存在争议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像王平和李丽夫妻这样因离婚而进行连环诉讼的情况并不鲜见,无论是基于财产,还是基于子女,这样的缠诉不仅造成诉累,尤为不利于离婚双方各自展开新的生活,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所以,法律要求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必须先行调解;而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也会比处理其他案件付出更多的耐心和努力,以促成双方在离婚时能够相互谅解并和解。

 (文中人物系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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