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离婚”来规避限购令的法律风险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39条之规定,
也就是说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按照协议优先的原则,即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一般情况下,为尊重公民的财产自由权,法律并不过问和干涉双方的具体分割方案是否公平合理。尽管假离婚者有着其他的目的,但只要它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其对财产处分的约定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即使双方约定一方净身出户,所有财产都归属另一方,只要不能证明签此协议时一方存在欺诈胁迫,那么这样的外人看来不可思议的协议,对内即对夫妻双方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样,假离婚者约定房产都归其中一人所有,是完全行得通的。
二、这种假离婚面临的风险都包括哪些?
因此,只要双方按照法律程序完成了“假离婚”的手续,从身份上来说,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不再具有配偶身份,任何一方再与他人结婚,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另一方无法以双方之间只是假离婚,并且约定了复婚的条件而主张对方的婚姻无效。
第二、双方在假离婚时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产生效力。为消除房产登记记录,假离婚双方往往会协议约定将房产归一方所有,因为假离婚是有其他目的的离婚,所以,表面上看来,这种协议是以双方完全自愿的表象呈现出来的,即使看来不合情理,另一方当事人往往无法举证否定协议的效力。在离婚后,取得财产的一方如果反悔不同意复婚或主张财产已归自己所有不同意再变更所有权,另一方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此外,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婚前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办理假离婚,拥有房产的一方在复婚时不同意变更房产登记的话,另一方就只能吃下哑巴亏。
三、曾经出现的为拆迁多分房而“假离婚”,应成为前车之鉴
在这种为钻国家政策的空子而假离婚的案件中隐藏着各种各样的风险。首先,因为国家的制度和政策都处在不断变动与完善中,对此,当事人无法预料,因此导致离婚后并未达到预期的目的。第二,一方假戏真做,导致另一方人财两空。第三,假离婚对于夫妻双方的感情会产生很大影响,尤其是存在一方稍有迟疑或不满的情况,另一方因为心理失衡而做出极端的行为,甚至触犯刑律。第四,假离婚中伤害最深的是无辜的孩子,父母不择手段、唯利是图的决定会影响孩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并造成其缺乏安全感和信赖感,对其身心健康造成终生的负面影响。最后,假离婚会导致当事人社会道德评价的降低,败坏民风,使离婚工具化。
总之,假离婚通常出现在当事人欲获取的经济利益能够动摇或者抵消其对婚姻的尊重与信仰时,或者当一方当事人有了外遇,从而通过各种理由(主要是能获取暴利)来欺骗对方离婚。公共政策专家及政府人士均表示,今后,政府在拆迁补偿的政策制定上要更加完善、逐步弥补“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此类现象。此外,这种不断波及的社会风气也令人担忧。
同样根据限购令以家庭为单位限购两套房,对于复婚后已经拥有了两套住房的家庭,不能再买第三套住房。
在假离婚的情况下,无论双方是去民政局登记离婚,还是去法院诉讼离婚,都要本人亲自到场表达自愿离婚的意思,所以双方呈给离婚登记人员或法官的协议上肯定不会写明二人是假离婚,也就是说这种明确双方是“假离婚,购房后再复婚”的协议只是双方的私下协议,是一种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协议。因为“复婚”即“再结婚”,也同样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这里最密切相关的一点是,公民有复婚的自由,也有不复婚的自由,以一纸协议要求对方必须跟你复婚,有限制他人婚姻自由的嫌疑,自然不受法律保护;为此设置的惩罚性措施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任何一方以为有了这一纸协议就可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想法,尤其是以为“假离婚”对双方并无真离婚的约束力,从而轻率听信对方对财产处分及其他事项的安排,是对法律的误读和对自己极其不负责任。
既然假离婚骗房产在制度上和操作上很难甄别从而难以得到限制,就更需要政府在政策制度设计时思考其科学合理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