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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林律师就“京十五条”引发假离婚现象接受《法制晚报》采访

 发布时间:2011-02-25 23:16 浏览量:1584426907

杨晓林律师接受《法制晚报》采访,本月17日,“京十五条”开始施行。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北京本地户籍家庭,将不能再新购住房;已经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外地户籍家庭,也不能再购住房。同时,外地人如购房必须提供在京连续5年(含)以上的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政策出台后,有房屋中介开始给购房者出主意,规避新政的规定。
 
  借“假离婚”购房 弄不好人财两空
             2011-02-22  来源: 法制晚报(北京)
    本月17日,“京十五条”开始施行。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北京本地户籍家庭,将不能再新购住房;已经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外地户籍家庭,也不能再购住房。同时,外地人如购房必须提供在京连续5年(含)以上的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
政策出台后,有房屋中介开始给购房者出主意,规避新政的规定。
罗女士是记者一位朋友,她和丈夫目前已在朝阳区和昌平区拥有两套住房。可为了孩子能在中心城区上学,夫妻二人打算在西城区再购一处小点的住房。就在此时,新政出台。但夫妻目前的条件,已不能再购买第三套住房。
上周末,夫妻二人到某房屋中介咨询,想了解有无办法买到第三套住房。没想到,业务员竟说:“姐,您可以跟姐夫办个假离婚呀,等买了房再复婚!”
罗女士又电话咨询了本市几家房屋中介,业务员出的“怪招”还真不少:本市户籍的可以假离婚,买了房再复婚;外地户籍的可以找北京人假结婚,买房后再离婚。
业内人士提醒,由于开发商和中介也并不了解新审核系统的后方平台,普通购房人可能会被当成检验新系统漏洞的试验品。
专业律师强调,假离婚和假结婚都会面临诸多风险。
●律师解读
“假离婚”·法律效力
假离婚约定财产归属 想反悔难撤销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晓林解释,婚姻中的双方当事人为了某种目的互相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虽然听上去是“假离婚”,但在法律上来说,只要履行了法律程序,就是真离婚。
离婚时,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一般情况下,为尊重公民的财产自由权,法律并不过问和干涉双方的具体分割方案是否公平合理。对于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来说,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只要离婚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对财产处分的约定也是有效的。
即使双方约定一方净身出户,所有财产都归属另一方,只要不能证明签此协议时一方存在欺诈胁迫,协议就有效。所以,假离婚者约定房产都归其中一人所有,是完全行得通的。
“弄假成真”一方再婚 谁也不能干涉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爱家律师事务所卢明生律师说,各类“假离婚”的目的有多种,有的是为单位的福利政策,有的是为躲避计划生育政策,有的是为逃避债务,有的则是为摆脱婚外第三者的纠缠。
“假离婚”最大的风险在于,其法律后果并不“假”。因为,离婚手续的办理都是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离婚证或是民事调解书都是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同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也得到法律确认。
“假离婚”的直接风险首先就是,只要夫妻双方按照法律程序完成了“假离婚”的手续,从身份上来说,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不再具有配偶身份,任何一方再与他人结婚,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另一方无法以双方之间只是假离婚为由而主张对方的婚姻无效。
也就是说,办理“假离婚”者的复婚约定并没有法律拘束力,若一方在离婚后不愿复婚,另一方无法 强求。
“假离婚”·风险提示
财产可能被一方独吞
卢明生律师说,财产分割完后,得到财产的一方很可能反悔而“独吞”这些财产。为消除房产登记记录,“假离婚”双方往往会约定将房产归一方所有。取得财产的一方如果反悔不复婚或主张财产归自己,不同意再变更所有权,另一方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此外,假离婚后,若拥有房产的一方在复婚时不同意变更房产登记,另一方只能吃“哑巴亏”,因为此时房产已经变为拥有房产一方的个人财产。
律师认为,客观上“假离婚”的确较难审查,离婚者也可能真的能在离婚后超标买到房子。
但同时,国家的制度和政策处在不断变动与完善中,当事人无法预料,如果因为离婚导致家庭真的破裂或者给子女带来影响,则可能会得不偿失。 文/记者 汪红
作者:汪红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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