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林家事律师介绍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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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沉默 ——一名家暴受害者成反家暴志愿者的故事

 发布时间:2015-01-21 15:55 浏览量:894

http://paper.cnwomen.com.cn/content/2015-01/20/012876.html

2015120  中国妇女报  林木

记者:在采访中,记者发现,问起家庭暴力问题,很多人“一头雾水”,不知道何谓家暴,也有一些人以为家暴就是打老婆。您认为什么原因造成人们对家暴的“一头雾水”?

张剑源: 家暴作为一种既存的事实,一直以来都存在于社会生活中。被访时,人们之所以显得“一头雾水”,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人们对家暴问题的漠视和对受害人的漠不关心。比如,有些人会认为,丈夫打妻子,家长打孩子都是“家务事”,都是“正常的事情”;很多人甚至不把家长打孩子、丈夫打妻子当做一个问题来看待。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家暴发生的可能。因此,可以说,在家暴问题上,“漠视”可能比“无知”更为可怕。

记者:什么原因造成人们对丈夫打妻子、父母打孩子等家暴现象的普遍接受和容忍?为什么明明被家暴摧残,很多人却无法通过诉讼离婚?

张剑源:“家暴现象被普遍接受和容忍”,这一判断可能言过其实。因为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变、人们观念的变迁、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家暴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得到了遏制。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这种现象在某些情况下的确依然存在。

关于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需要从不同层面来理解。首先,从加害人来看,家暴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加害人普遍存在对妇女(或儿童)的漠视和不尊重,没有将妇女(或儿童)当做与自己平等的主体看待。一般都有较强的控制欲和支配欲。妇女或儿童一旦不顺从,即有可能遭受暴力;其次,从受害人来看,西方“受虐妇女综合征”相关研究成果表明,由于家庭暴力发生的周期性,以及受暴人常有的习惯性无助感,使他们有难以摆脱施暴人的心理。

我国的情况则更为复杂。除了有西方意义上“受虐妇女综合征”的心理影响、观念层面上“重男轻女”思想影响外,中国传统“家产制”及其在广大基层社会中的实践,使得妇女无法实际拥有完整的财产权,从而令妇女对男性产生较强的依附性。一些受暴妇女之所以会采取容忍的态度,很多都根源于这一物质制约的影响;再次,从救济的角度来看,虽然针对受害人的救济管道很多,比如可以通过社区调解组织、公安机关、妇联组织、国家司法机关等途径而获得救济。然而,很多救济途径在过去的实际运作中效果并不十分理想。比如各个层面的调解很难从根本上遏制家暴的反复发生;再比如,进入司法程序以后,举证难、搜集证据难,以及诉讼成本高等问题都制约了受害人有效“接近司法”;最后,从社会层面来看,有些人会认为,丈夫打妻子,家长打孩子都是“家务事”。同时,邻里之间始终存在“各扫门前雪”的思想观念。这都使人们很不愿意去干涉别人家的“事务事”。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加害人在心理上对“家暴”毫无忌惮,同时也使得受害人在心理上更加无助。

以上很多既存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中有了一定的回应。在加害人惩戒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对严重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同时,在有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相关规定中也规定,在离婚、继承等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在受害人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关单位和机构应当向受害人提供医疗救治、庇护、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为受害人提供多方面的帮助;在证据方面,征求意见稿强调了相关机构证据固定的责任。比如第十五条中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并根据情况采取下列相应措施:(一)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二)及时询问受害人、加害人和证人,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书面记录。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家庭暴力受害人,做好诊疗记录;在回应社会层面“各扫门前雪”的观念及其影响方面,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特别作出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记者:在反家暴案中有法律援助者认为,法院应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家暴案的立案审理。对此,您有何建议?

张剑源:家庭暴力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普遍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因此,在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上,保持适当的例外,也就是给予受害人一定程度的特殊保护,具有一定的意义,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但是,任何“例外”情况的设置都必须有特定的法律依据和合法性基础。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实际上已经有了很多对受害人的保护性规定。比如,第六条中明确规定,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给予特殊保护;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减收、免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方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在医疗救治、庇护、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方面,征求意见稿都有相应规定。

除此之外,还必须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确立了“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因此,应综合发挥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作用。注重反家庭暴力工作中执法、司法的社会效果。

记者:如何从源头上预防家暴的发生?

张剑源: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的预防”作出了专章规定:第二章,第七条到第十二条,主要规定的预防手段包括宣传、教育、咨询、培训、指导、服务等。这些规定对家庭暴力预防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

然而,从家庭暴力发生的特点来看,家庭暴力预防工作需要有一些更具操作性的方式和规定。在家庭暴力预防工作中,除了大力开展宣传等工作外,还必须针对家庭暴力发生的“周期性”、加害人施暴的“反复性”等特点,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特别预防措施,应该将家庭暴力的预防从“事前预防”拓展为“全过程预防”。不仅仅是在家庭暴力发生前进行积极的宣传和教育,在家庭暴力发生过的家庭还应该有积极的预防咨询、指导和服务,以防止家庭暴力的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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