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林家事律师介绍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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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林律师做客“中国经济网”视频直播解答网友关注的婚姻法解释三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0-12-17 09:13 浏览量:1584421509

2010-11-29 13:51:58

2010年11月29日,杨晓林律师做客“中国经济网”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的热点问题。

法学专家详解《婚姻法》热门话题,图为访谈现场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9日讯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意见稿第11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法司法解释律师建议稿课题组成员杨晓林律师今日做客中经网在线访谈时谈到,夫妻婚前按揭所购财产,婚后取得的产权证的,房子完全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点击进入直播专题

    据杨晓林介绍,对夫妻婚前按揭所购财产,婚后取得产权证的,如果房产是个人的,应完全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对方不能分到房产增值。如果是共同所有,当然是双方可以平分房子的原始出资及增值。这一条是在司法过程中长期困扰法官和律师的头等难题。在之前,在司法审判实践当中法院处理形成两种意见,而且是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意见是以上海市和深圳市这样经济发展发达的地方,对于此类房产认定为婚前按揭方的个人财产。不管产权证是婚前取得,还是延续到婚后取得,这个房子都在离婚时作为婚前按揭方的个人财产。婚后配偶给予还贷,这部分出资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仅仅是将出资的一半还给配偶,配偶没有权利分增值部分。这个做法是比较极端的,也就是说可能对社会公众来讲,觉得在中国传统社会当中,一般都是男方买房子,最后离婚的时候对弱势一方,特别是对女方是严重不公平。

    杨晓林说,在前几年,法院还有另外一种判决方式,是以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为准。对于婚前按揭,只要房产证延续到婚后取得,就将房子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将房子作为共有财产处理。如果一方得房子,另外一方就应该按市场价值补偿对方一半的房款,配偶间是平等地分房子。如果涉及到一方婚前出资,仅仅按照原始的出资本金刨除掉。这种做法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弱势一方,特别是女性的利益。婚前出资这一方往往认为这是非常不公平的。因为他们当初买房子甚至是连配偶都不认识,特别是婚前出资往往是对房子增值做出的贡献非常大,而且作为婚前按揭的房产法律制度来讲,它是签订购房合同以后,购房方向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一旦审批通过,将所贷款项一次性打给开发商,这就完成了购房的手续。剩下的就是购房人跟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很显然,这个债务是作为购房人的个人债务。如果说双方没有另有约定,将它变成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还是应该作为个人债务。现实当中就存在这两种冲突。在法院审批的房产案件中,特别是对北京、上海、广东等大城市来讲,已经逐步形成认作是婚前按揭方个人财产,配偶方只能分婚后还款。

    杨晓林认为,现在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是将两种观点折中,即认作是婚前按揭方的个人财产,配偶方在离婚的时候不仅仅是分还款的一半。在征求意见稿第11条的第2款就体现了对双方利益的平衡。目前社会公众还是认为这是保护了一方的私人财产,而轻视了配偶方的利益,忽视了配方方所做的家务劳动等等贡献。他认为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9日讯 自从新《婚姻法》解释(三)公布后,有一些人对此认为很多条款对婚姻中弱势的一方不公平。婚姻法司法解释律师建议稿课题组成员杨晓林律师今日做客本网时表示,婚姻法新解释有对弱势一方不公平。点击进入直播专题

    杨晓林说,关于婚前按揭房产,征求意见稿将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社会公众认为征求意见稿是在保护男方的利益,对对方不公平。从审判实践的做法不难看出最高院的立法初衷是将比较极端的观点进行平衡。在婚姻关系中,我国既强调保护妇女的权益,也明确男女平等原则。不能片面强调一方的利益,而忽视损害对方的利益,法律是采取折中的办法。另外,我国《婚姻法》也规定了一些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制度或者说家务劳动的补偿制度,只不过两项制度在现实中贯彻的不是很好。需要通过制度的不断完善来解决大家看法比较突出的问题。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9日讯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对外遇问题进行了规定,被网友戏称为“棒打小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律师建议稿课题组成员杨晓林律师今日做客本网时透露,应该允许法官形成一定的自由裁判权,适当保护小三的利益。点击进入直播专题

    据杨晓林律师介绍,《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有配偶者在婚姻期间违反忠诚义务与他人同居,违反国家公序良俗,挑战国家社会的道德底线。与有配偶同居的一方,即俗称小三。    

    针对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一种观点认为对小三太苛刻,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是纵容男性肆无忌惮地找小三。杨晓林律师分析说,在司法审判实践当中是根据已有的判例采取的折中方式,他认为纵容男性肆无忌惮地去找小三的观点肯定是错误的。因为《婚姻法》倡导夫妻之间相互忠诚,如果违反,即在婚内构成过错,婚内配偶另一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其承担过错赔偿,甚至是还可以要求不分、少分过错方财产。

    杨晓林提醒关注,配偶起诉要求返还一半,还是返还全部。全国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罚完全不同。有的判罚配偶起诉小三要求还钱,法院判全部返还。有法院判返还一半。目前法院采取比较含糊的做法,是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在实践当中是还一半还是还全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还会持续下去。他认为,最高院初衷也是小三的保障问题,有一些小三确实真正是被小三的,确实是属于不知的情况下成为小三。应该允许法官形成一定的自由裁判权,适当保护小三的利益。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9日讯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意见稿第8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放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点击进入直播专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律师建议稿课题组成员杨晓林律师,今日做客中经网在线访谈时解读上述规定时建议,如果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要赠给夫妻双方的,就明确赠给双方;如果是明确赠给自己的子女,就明确给自己子女一方,避免婚姻破裂时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杨晓林律师在谈到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的问题时表示,此问题在现实当中争议非常大。最高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父母双方为子女出资购房,如果是在婚前出资,如果没有明确说赠与双方的,是指只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一个人。在婚后出资,如果没有明确说只给自己子女一个人,就推定是给双方的赠与。从立法的本意,从中国社会的传统角度,往往都是男方出资,女方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离婚的时候,此规定有助于对女性权益的保障,但良好的愿望并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 

    “在实践当中,如果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一定要有法律意识。是慷慨大度地是要赠给双方的,就写赠给双方。如果是明确赠给自己的子女,就写一个声明证明是给自己子女一方,避免婚姻破裂时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杨晓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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