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林家事律师介绍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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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林律师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晒房反腐”应走司法举报之路》《离婚案可依职权“以人查房”》

 发布时间:2013-02-26 14:10 浏览量:906

本报北京220讯 记者李娜李恩树 严控以人查房并不代表不能以人查房’,只不过对查询途径和具体要求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更好地保护了公民个人房产信息安全。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晓林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法院在民事诉讼执行阶段查询当事人房产信息,已经实现突破,尽管诉讼过程中并未引入,但是个案已经出现。如最近的李阳离婚案,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查处了李阳名下23处房产。

       限制以人查房引发网络反腐前景之忧 专家建议完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

                                              “晒房反腐应走司法举报之路

             发布时间:2013-02-21 08:51:51 法制网记者 李娜 李恩树

  近日,多地出台房屋信息查询规范措施的消息引爆一场口水战。有人为个人隐私将得到更好保护叫好,更多的声音质疑,这是对房姐房妹房叔们的庇护,忧虑以房产信息为突破口的网络反腐就此中止。

  当反腐败、个人信息保护、官员财产公示等并排摆在公众眼前时,究竟是道单选题还是多选题?

  以人查房并非近期才限

  去年下半年以来,以往鲜为人知的房屋信息查询系统成为反腐利器,“房氏家族层出不穷。有些网友曝光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影印材料非常详尽,从房产所处位置、房产所有人姓名到房屋面积大小、登记时间,一应俱全。

  近日,福建、江苏、广东等地出台规定,严格禁止以姓名(名称)到房管部门查询个人房产。这些新规是否意味着,过去普通民众都可以以人查房”?

  通过查阅相关规定,《法制日报》记者发现,这是一种误解。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200711日起施行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规定: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晓林告诉记者,相关权益人打官司、财产分割时可以去查。但是以人查房非常困难,即便是夫妻,如果只知道配偶一方买了房产,但对房产具体信息一无所知,或者在离婚时想了解对方是否另外购买、转移隐匿房产,房产交易中心通常不会接受以名字和身份证号查询相关信息。尽管据我们了解,从技术上能够做到。

  他表示,此前一些网友曝光他人的房产信息,除可能通过特殊渠道查到外,目前一系列相关行政规章对房产查询具体程序、范围的规定,确实存在模糊、易生歧义的情况,导致现实中房屋查询乱象,不利于交易安全,更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

  隐私权不应被忽视和牺牲

  在被网民曝光的房氏家族中不乏躺着中枪者。经调查,“房婶李某并无违规行为,其个人房产信息属于他人恶意公开。李某表示,“还没有证明我犯罪之前,就查我的个人资料并向社会公开,这是在犯法。房管部门也有责任。

  如果房产状况在网上可以随意查到,将置每个公民于危险境地。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一名查办过多起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案件的警官表示,房产信息的泄露,会引起诸多刑事犯罪。

  杨晓林认为,“房婶事件暴露出两个问题,即公开信息者是否有法律责任;泄露信息者是否有法律责任。从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角度,无论是泄露者还是恶意公开者都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李某的损失。

  针对很多人担忧,限制以人查房会导致以房产信息为突破口的网络反腐前景黯淡,杨晓林表示,曝光房产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反腐,但不应以牺牲公民隐私为前提,“保护民众隐私权与反腐败同样重要

  北京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副处长简志坚也认为,网络反腐确实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拓展了信息来源,曝光并不是最好的举报方式,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都应保护。

  案件线索曝光后,不利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秘密开展,可能引发相关人员采取反侦查措施,增加侦查工作障碍,甚至导致案件流产。简志坚建议,发现房产贪腐线索后,最好及时向检察机关举报。

  他表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是查办职务犯罪的专业部门,具有很多侦查手段和丰富的侦查经验。接到举报后,我们会依据客观性、关联性、可查性对信息进行评估,视具体情况开展工作。

  反腐还应靠财产公示制度

  住房信息查询和反腐败没有必然联系。之所以有矛盾,归根结底是因为我国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不健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任建明告诉记者,如果官员财产通过公示制度公开,就不存在大家上网查询房屋信息的问题,也不需要公民跑到交易中心去查。

  20105,中央出台《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从2011年起每年定期报告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从业以及收入、房产、投资等情况。

  但这项制度并不完整,官员申报的财产也不完全,申报之后的公开、监督、问责等环节都没有明确规定。任建明说,与现金不同,属于不动产的房产比较容易监督。最近的新闻中,依照合法工资收入,拥有多套房产的官员很难解释巨额不动产来源于何处。在这样的背景下,地方严控以人查房’,自然会受到质疑。

  他表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世界趋势,发达国家之所以推行阳光法案,公开官员的财产,就是考虑到官员掌握公共权力,一旦滥用会对人民利益、公共利益造成很大侵害。所以担任公职后,官员的隐私权保护就要让步于财产公开。

  对一般人来说,房产信息是比电话号码更为重要的个人隐私,但官员的个人和家庭财产却应该纳入公共监督范围。任建明认为,如果官员的隐私不受公众知情权的限制,就无法达到监督效果。

  任建明主张,在当前反腐形势异常严峻的情况下,官员财产公开是当务之急,绝不能让保护隐私成为保护官员财产的借口。法制网北京220

 

严控不代表绝对禁止律师建议

离婚案可依职权“以人查房”

2013-02-21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政法司法

  本报北京220讯 记者李娜李恩树 严控以人查房并不代表不能以人查房’,只不过对查询途径和具体要求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更好地保护了公民个人房产信息安全。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晓林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法院在民事诉讼执行阶段查询当事人房产信息,已经实现突破,尽管诉讼过程中并未引入,但是个案已经出现。如最近的李阳离婚案,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查处了李阳名下23处房产。
  据介绍,201011,全国首家执行信息查询中心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成立。通过查询中心,可以查询到被执行人个人身份、婚姻、出入境、房产、车辆、人民币结算账户等20项信息,并且可以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办理查封手续。
  实践中,此举效果不错。杨晓林说,尽管这一措施并未引入诉讼阶段,但司法实践中,个别案件的主审法官通过此途径为当事人查询到财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不同法院、不同法官掌握尺度不一,反而容易造成当事人对法院公正性的怀疑和误解。
  杨晓林认为,为了保障婚姻家庭案中当事双方的财产知情权,并能与物权法、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衔接,建议在婚姻家事诉讼案件中,应当允许以人查房。立案后,加大法官依职权调查力度及律师调查令的推广,具体哪些情况可以查询,查询的具体程序、所需材料等都应做出明确规定,以改变目前房产查询的混乱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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