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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林律师接受《北京晚报》采访《忠诚协议 究竟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2-01-05 01:49 浏览量:735

成都的吴先生为讨女友李女士欢心,同居不久就提出自己出钱买两套房子,两套房子都写李女士的名字。结婚后,双方签订“忠诚协议”,写明“谁背叛对方谁就净身出户”。婚后不到一年,吴先生发现,妻子竟和陌生男子拍婚纱照。他起诉到法院,要求和妻子离婚,并要求按“忠诚协议”执行,所有财产归他一人。 近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内容不符合婚姻法精神,判决双方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小两口订协议 谁背叛谁出户
忠诚协议 究竟是否有效?

  本报记者 林靖

  案情聚焦

  忠诚协议没受法院认可

  成都的吴先生为讨女友李女士欢心,同居不久就提出自己出钱买两套房子,两套房子都写李女士的名字。结婚后,双方签订“忠诚协议”,写明“谁背叛对方谁就净身出户”。婚后不到一年,吴先生发现,妻子竟和陌生男子拍婚纱照。他起诉到法院,要求和妻子离婚,并要求按“忠诚协议”执行,所有财产归他一人。

  近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内容不符合婚姻法精神,判决双方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两种态度

  Yes

  协议有效

  陈志国:忠诚协议当然有效,这还用说吗?什么叫协议?是两方认可的东西,双方都认可了,你法律就能不尊重?    

  夕阳红(1291070698):忠诚协议完全符合中国人的传统道德规范,为什么不受法律保护呢?夫妻有一方不忠诚就是过错方。理应受法律约束!

  474058915:应该受法律保护,因为是当事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

  No

  协议无效

  张志辛:没有经过司法公证的所谓的个人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邵铨:当感情冲动时,往往做出非理性的行为,可结果要按法律而定。

  沙小易:拿财产作忠诚和婚姻的筹码,你们说能有效吗?

  忠实义务是道德而非法律义务

  杨晓林律师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方式。本案中,双方婚后签订的《结婚协议书》即属于此类。但为何法院不认可该协议中有关“忠诚”的这一条款的效力呢?最根本的原因是在于,该条款在法律上属于所谓“忠诚协议”的性质,也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严格遵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一方如有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或协议条款。

  往深点说,《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即普通的合同。

  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所签署的此类协议是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身份关系协议,不能简单按照民商事合同对待。所以说,如果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鼓励婚姻当事人在婚前、婚后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势必增加婚姻的成本,也会使建立在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成为类似商人买卖中的讨价还价。

  不忠实可依协议要求过错方赔偿

  不过,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中以对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虽不一定被支持,但若对方确实构成过错,无过错方可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

  本案中,因武先生诉讼请求只主张法院按“忠诚协议”把两套房子判给他,让对方不分财产,并未明确提出过错赔偿,所以法院在认定对方过错的前提下并未判决对方给予过错赔偿。法官实质上是认为,该协议整体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其中这一条款约定无效,而部分无效不影响整份协议的效力。因而判决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律师提示

  如何正确看待处理忠诚协议

  杨晓林律师认为,忠诚协议是现实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大胆尝试,正努力尝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途径,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无奈之举。在这里,大家应当注意以下四点:

  第一,鉴于目前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男女双方慎签忠诚协议,现在敢签将来就要敢于担当。忠诚协议无法给爱情上保险,更多地是对配偶双方的精神约束。

  第二,如果签署忠诚协议或是含有忠诚条款的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内容最好经双方合议而成,切忌完全由一方执笔,每条条款的含义表述清晰明了,不要含糊其辞。特别是对于一方违背忠实义务的违约责任的约定,不要动不动就是“净身出户”、“放弃全部财产”、“巨额赔偿”。

  第三,对于“若婚姻中一方出轨,则所有财产归无过错的另一方所有”这样的忠诚协议,一般公证处会以无法按道德标准办理公证手续而不予办理。双方只能自行签署或找第三人(也可以是律师)见证,但也只能证明双方签字属实、是真实意思,效力如何仍存在未知因素。

  第四,离婚时对忠诚协议的处理时应十分慎重。如果配偶一意孤行地移情别恋,而自己又不能感化对方,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让对方在财产分割中作出让步、适当进行精神补偿或赔偿,或许是比较明智的选择,而不应简单地、一味地要求对方履行忠诚协议,放弃全部财产或给予巨额赔偿。

  今日坐堂律师:杨晓林律师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朝阳区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专注于婚姻家庭继承法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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