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林律师接受《中国妇女.法律帮助》杂志采访:《离婚了 咱上香港告丈夫》
2010年12月15日,香港立法会通过了《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修订条例》,并在今年3月正式实施。修订条例中规定,只要夫妻双方中有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即使在别的地方离婚,只要双方都还没有再婚,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向香港法院申请“经济济助令”,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上的救济和帮助。
这次修改对于许多和香港人结婚的内地女性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即使内地法院已经做出离婚判决,她们也可以去香港申请前夫在经济上的帮助,甚至有可能分到前夫在香港一半的产业。香港法律的这一次修订,也让一场历时四年、涉及财产高达8亿的离婚官司峰回路转。
《离婚了 咱上香港告丈夫》
时间:2011-10-12 作者:文/本刊记者 白俊霞 来源:《中国妇女 法律帮助》
2010年12月15日,香港立法会通过了《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修订条例》,并在今年3月正式实施。修订条例中规定,只要夫妻双方中有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即使在别的地方离婚,只要双方都还没有再婚,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向香港法院申请“经济济助令”,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上的救济和帮助。
这次修改对于许多和香港人结婚的内地女性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即使内地法院已经做出离婚判决,她们也可以去香港申请前夫在经济上的帮助,甚至有可能分到前夫在香港一半的产业。香港法律的这一次修订,也让一场历时四年、涉及财产高达8亿的离婚官司峰回路转。
一场婚姻,两地打官司
1992年,是深圳人杨军成家立业的一年,他和当地女孩马琳登记结婚。这一年,他还辞去了在深圳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创建了自己的润迅移动通讯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年,马琳生下了第一个儿子。
杨军的公司也从传呼服务起家,迅速成为南方传呼服务行业的知名企业,最鼎盛的时候,一年有20亿元的收入。1997年,杨军通过和境外公司的合作运营,使润迅通讯国际有限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其间,杨军带着妻儿移居香港,取得了香港的居住权。
2000年,杨军的第二个儿子出生了。这年的3月21日,杨军宣布润迅公司经过战略转型,通过和多家公司合作,成为一家提供网络建设和增值服务的综合性通讯集团。2004年4月,杨军辞去集团副主席的职务,但仍然拥有集团的大量股份。
杨军夫妇在香港和深圳都有住所,从2003年开始,杨军越来越多地忙于内地的工作,就长期在深圳居住,马琳独自在香港照看两个儿子。随着分居时间的增多,杨军和马琳的感情也起了变化。2006年5月,马琳向香港家事法院起诉,要求和杨军离婚。
杨军作为上市公司润迅集团的创始人之一,如何确定股份归属和收益是离婚官司的焦点。然而,2006年9月,润迅集团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公告,在公告中称“杨军先生及马琳女士并非董事、本集团之高级管理层及雇员。”似乎要极力和杨军夫妇划清界限。同年10月,杨军也来到深圳的法院,要求和马琳离婚。
同一对夫妻要离婚,既然已经在香港打官司了,还需要在深圳打官司吗?夫妻俩的主要财产是股份,公司是在香港上市,当然是在香港离婚分财产方便。更何况香港已经立案了,深圳的法院没必有再受理。马琳向深圳的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深圳无权管辖这个案件。
几个月后,马琳的异议被法院驳回。深圳的法院认为,香港是司法自治的特别行政区,在管辖的问题上,香港和内地相当于境外和境内的关系,只要还没 有判决结果就不存在冲突,更何况杨军长期在深圳居住,他向深圳法院提出离婚要求,法院当然可以受理。
于是,杨军和马琳的离婚案,就在香港和深圳同时进行审理。
纠缠四年,三度变结果
按照内地对诉讼时间的规定,审理离婚官司最长不能超过一年。2007年11月,深圳市中级法院就做出终审判决,杨军和马琳离婚,由杨军抚养两个孩子,杨军和马琳平分价值共计3200万元的财产。尽管马琳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多次提出杨军通过赠送股份、房产等方式转移财产,但苦于没有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她的意见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虽然马琳先在香港起诉离婚,但经过近两年的时间,直到2008年5月,香港家事法庭才做出判决。两个孩子仍然归杨军抚养,但财产分割却和深圳的结果有了天壤之别:杨军要和马琳平分价值近8亿元的财产。对于马琳来说,这是他们夫妻白手起家获得的财产,她理应拥有其中的一半。
杨军显然不能接受这个结果,很快就向香港的上诉法庭提交了反对意见,要求香港认可深圳做出的离婚判决。面对不一样的结果,到底是支持香港家事法庭,还是认可深圳的判决呢?在香港上诉法庭内部,也产生了极大的争议。
香港上诉法庭的法官郭美超认为,杨军提起上诉是为了“操纵诉讼”,选择有利自己的深圳法院判决,阻止妻子公平地获得财产,为了维护妻子的利益,应当裁定杨军败诉。但另外两名法官张泽佑和施钧年却指出,香港的《婚姻诉讼条例》中规定,香港法院承认其他地区先做出的离婚判决,虽然深圳立案在后,但判决结果确实比香港早半年,香港应当承认。
按照香港的审判规则,上诉法庭的法官在处理上诉案件时通过投票来表决。2009年6月,三名法官以2比1做出裁定,支持了杨军的要求,推翻了香港家事法庭的判决,承认深圳市中级法院的结果。
香港实行的是三审终审制,经过了家事法庭和上诉法庭的审理,马琳向香港终审法院提出终级上诉。一直到2010年12月14日,香港终审法院的五位大法官以3比2驳回了马琳的上诉,给这起历时四年多的离婚案,划上了句号。
然而,这并不是最终的结局。香港上诉法庭推翻家事法庭判决的同时,就指出认可其他地区先做出的离婚判决,有时会造成严重的不公平,呼吁香港立法会修改婚姻条例。在马琳和杨军为了分多少财产而打官司时,香港婚姻条例的修改也在逐步推进。
12月15日,也就是香港终审法院公布马琳和杨军的离婚案结果的第二天,立法会就通过了《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修订条例》,马琳能依据这个条例,在香港申请经济济助令,要求按香港的法律获得离婚时应得的财产。也就是说,她和杨军要分割的财产,有可能从3200万元再变回8亿元。
法律有差异,打官司要趁早
因为法律的不同,内地和香港的判决产生了如此巨大的差异。那么,内地人和香港人离婚时,如何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利呢?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香港叶永青&稀莲达律师行的合伙人叶永青律师,她是国际家事法律互助协会的成员,经常处理跨国、跨境婚姻案件。
问:对于经济上处于弱势的女性来说,涉及香港的离婚在哪里打官司比较好?
答:处理离婚案时,香港和内地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不一样。对于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女性来说,涉及香港的离婚案最好在香港打官司,能更好地保障女性的权利。
内地的法律以结婚为界限,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只能分割结婚后取得的财产。而在香港,除非结婚的时间很短,才会区分夫妻的个人财产,否则的话,离婚时分割的是两个人名下的所有财产,不管婚前还是婚后取得,也不管各自贡献的多少,分割的基本原则是在一人一半的基础上给予恰当的“膳养费”。
这个膳养费和内地的赡养费在文字上不同,含义也不一样,是指保持日常生活需要的费用。多少膳养费算恰当,要看双方的年龄,日常家庭生活的开销,还有今后生活的需要等,目的是为了保证离婚后,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仍然能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因此,如果没有婚前约定,丈夫越有钱,赚钱能力越强,结婚后让妻子过的生活越好,离婚后支付给妻子的膳养费就越多。
问:如果在香港打官司,会不会遇到取证困难的问题?
答:以马琳和杨军的离婚案为例,深圳法院分割的财产只有3200万元,香港法院却算出来8亿元,正是因为在取证阶段,内地和香港适用的方法不同。内地的方法是谁主张谁取证,而香港则是一方主张后另一方进行反驳。相比较而言,在香港打官司的取证难度更小。
在深圳法院的离婚案是由杨军提出的,一般情况下,他要求分割多少财产法院就分割多少,不会主动追加。如果马琳认为两人的财产不止这些,杨军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就需要提出证据来证明,法院不会主动查证。香港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不管是谁提出离婚要求,夫妻双方都需要填写“经济状况陈述书”,申报个人名下的全部财产。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陈述不满意,不用提交证据,可以直接要求对方补充。涉及到公司、股票等复杂经济情况时,法院还会主动查证,聘请会计师进行评估。
有人可能会问,要是虚假陈述,或者转移财产怎么办?虚假陈述的后果很严重,一旦被法庭发现,面临的是刑事处罚。涉嫌转移财产的一方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转移财产,如果不能证明或者无法自圆其说,法院就会倒推回三年前,以当时个人拥有的财产为准进行分割。也就是说,马琳只需要提出质疑让杨军“自证清白”,杨军的解释不能被法庭接受时,就以杨军2003年的个人财产为基础进行分割。马琳2006年提出离婚,倒推三年是2003年,杨军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的创始人,当时还担任副主席的职位,有8亿元的财产不足为奇。
问:什么人有资格申请经济济助令,内地人和香港人离婚时如何更好地保障权利?
答:申请经济济助令的前提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离婚,对财产的分割导致一方生活困难,申请时双方都没有再婚。婚姻中的任何一方是香港人、在香港居住或者和香港有密切关系,所谓密切关系包括在香港有房产、在香港工作等,生活困难的一方就有资格向香港法院提出经济济助令。
经济济助令是事后的保障机制,提出申请并不意味着一定能获得法院支持。与其事后补救,不如在决定离婚时就做好选择。内地人和香港人离婚时,不妨先咨询律师,哪边的法律对自己更有利,确定后就尽早在内地或香港提出起诉。虽然也存在内地和香港同时审判的特殊案件,但一般情况下,律师都会争取到管辖权,在哪里先打官司就在哪里进行审理,从而用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保障权利。
(感谢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晓林对本文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