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林家事律师介绍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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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古晓丹律师受邀央视《新闻1+1》连线点评:《《婚姻法》:新解释的新问题》

 发布时间:2011-08-26 23:43 浏览量:1584430912

2011年8月25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新闻1+1》栏目播出《《婚姻法》:新解释的新问题!》,“家事法苑”团队古晓丹律师受邀作为嘉宾就司法解释是否真的会对女性不利?等问题进行了连线点评。
   视频链接:http://news.cntv.cn/china/20110826/101737.shtml




节目正文:

当婚姻遭遇房产,当爱情回到现实,一个《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引发的却是法庭外的社会大讨论。

  市民:

  我觉得对于女同志不太好吧。

  市民1:

  真正有感情写不写名字无所谓的。

  我们的房子是否应署上双方姓名,我们的财产是否应该在爱情之外标识清晰。

 

  市民2:

 

  儿媳妇的名字怎么能加上去。

 

  加名与征税,婚姻与爱情,现实与权益一条司法解释带来了一系列波及效应。

 

  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 马忆南:

 

   我们都没有想到它对社会的影响这么大。

 

  我们的婚姻观会发生一个大的改变吗?《新闻1+1》今日关注--《婚姻法》新解释的新问题。

 

  主持人 张泉灵:

 

  这里是《新闻1+1》,我是张泉灵,您刚才看到的这段其实是一个二手房网站的公司,在电视媒体上所做的一个广告。我想这样的一个广告创意其实迎合了现在社会上讨论的一个焦点问题,那就是对于《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的一个焦点。

 

  婚前谁买的房子婚后如果要离婚的话,这个房依然归谁对这个问题现在热烈的讨论,已经从网站上延伸到了我们的现实生活里。

 

  8月13日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引发了各方热议,尤其是关于婚前房产谁买的房子离婚后归谁的规定归对人们产生触动,这几天不少地方的房屋产权登记中心都是格外的忙碌。

 

  与此同时与加名热同时出现的,还有一些地方的房产交易中心,开始针对加名而增收契税的现象。就在解释出台的这12天里,有媒体报道,南京出现了《婚姻法》新旧司法解释冲突的离婚第一案,南京的朱女士与丈夫高先生拥有一套住房,房子由高先生父亲出资,在高先生婚前购买,因为丈夫高先生存在过错提出离婚,就在8月8号开庭时,朱女士还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条款,主张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妻子一半。

 

  可过了一个星期,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突然落地,根据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样这套房子就跟朱女士没有任何关系了。

 

  张泉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有一部契税条例,如果按说根据统一的法规,针对一样的问题最的税收政策也应该是一样的,但是现在各地的做法不同,这也就意味着各地对这个统一的契税条例的理解是不一样的,这就要求国税总局应该尽快地来出台一个统一的意见,并且在考虑这个具体的意见的时候,要充分地看到其实,现在社会上对有些地方打算收3%的税已经开始有意见了,人们的说法叫做趁火打劫,这种意见应该是被考虑的,如果最后结论是不收税,那么尽快地告诉大家,如果最后的结论国税总局会说要收税,那么需要有充分一个法理的依据,不仅法理依据要充分,而且要跟群众来做一个充分地解释。

 

   那么其实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是这样一种结果,就像现在南京的税收部门说了,其实现在还没有收到什么的一笔税是来加名字收税的,一笔钱都没有收到。最不愿意看到的就是,税没有收到但是落了一个与民争利的名声。

 

  那大家要问了,说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也已经有十几天的时间了,为什么到现在为止,国税总局还没有说话呢,其实有一方面的因素必须要考虑到的,那就是国税总局没有想到这样一个司法解释会引发社会的如此高的关注度和争论,甚至连法律部门也没有考虑到。那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曾经参与过《婚姻法》司法解释论证工作的,北大的教授马忆南的观点。

 

  电话采访

 

  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马忆南:

 

  司法解释它不是立法活动,司法解释都是为法官操作法律提供一种指导,就是给法官用的,不是给老百姓用的,老百姓只有到法院去离婚,才会用到这个司法解释,如果不离婚,不到法院诉讼的话,是接触不到这个司法解释的,但是我没有想到,我们大家都没有想到这个司法解释,它的影响力比法律还要大,有点出乎大家的意料之外,最高法院也完全没有料到。

 

  张泉灵:

 

  一连串的没想到,那么究竟为什么这样一个司法解释会在社会上引起如此高的热议,我们其实看一组数据我们就比较了然了。

 

  首先我们找到了2009年第三季度民政统计的一个季报,在北京离婚率有多高呢,是20.6%,每五对夫妻有一对会走向分手。在上海这个数据更高一点,高达23.9%。

 

  再来看房价,离婚的时候必然会牵扯到分房产,那么根据2011年前七个月的统计,北京普通住房平均价格已经达到了每平米13623元,我们知道这个价格是前七个月新建住房的价格,如果用这个价格在北京买房子的话,已经在六环之外了。

 

  既然有这么多的人必然要走向离婚,既然离婚的时候要讨论房子,那么这件事情就会关切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也会自然地引起关注。

 

  我们再来看一下,这一次出台的这个《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当中,其实有三条会涉及到房屋的产权问题,其中第七条说,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面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用老百姓的话来说呢,其实就是婚后如果是给儿子买的房,那么离婚的时候也没有媳妇的份儿,那么涉及房产方面的司法解释,法律专家又会有什么样的看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孙若军:

 

  第十八条的规定是赠与人明确赠与夫或妻一方的,属于他个人的财产,那么这回的这个司法解释,只不过是把赠与人换成了他父母,直接写为他父母,出资改为购买房子,赠与是对于自己子女购买房子的出资,所以这个是原来的《婚姻法》上的直接的规定,只不过把它具体化了。

 

  张泉灵:

 

  那么按照法律专家的观点,就是这样的司法解释其实并没有创新的意味,而只是把原来含糊不清的问题给清晰化了,让具体的案例给具体化了,让法官判的更加的明确一点。但是社会的不同的意见又出现了,那我们来看看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个是专栏作家赵楚,他有一个说法,说立法不仅要考虑到立法者的主张,美好的意愿,更要有真实的现实经验基础,预料到司法在社会生活中的逻辑后果,这次新司法解释引发热议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按照司法解释执法,很有可能会使婚姻更富于物质色彩的事情,而夫妻的关系会更加脆弱,这是他的担心。

 

  再看下一个,一位房地产评论员杨先生,他说到,说网友激愤地质问,确实触及到婚姻的伦理本质,那就是婚姻并非只是肉体和利益的临时结合,不能完全用市场经济的交换理论来冰冷地调整。它应当也必须有人类的温情,即便是婚姻破裂也应当让温情有所体现。

 

  所以这是非常有代表性的一个观点,就是认为这样的司法解释,似乎把婚姻变成了一个冰冷的东西,而把温情给抹杀掉了,那么我们不妨通过一个短片来了解一下,这一次新的司法解释它的出台究竟是基于一个什么样的背景。

 

  2009年11月本台《今日说法》栏目就报道了这样一起离婚引发的房产纠纷,在内蒙古一对共同生活了六年的夫妇,当婚姻走到尽头的时候,却因房产纠纷前后打了两年的官司。

 

  男方父亲:

 

  我就赠与了儿子,但是赠与儿子我不是赠与儿子的媳妇,不包括她,属于我儿子的特有财产。

 

  男方认为,房子是婚前男方父母赠与儿子的,属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应该与女方无关。而女方认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仅仅是平房,结婚后夫妻共同将平房扩建为两层楼房,翻盖后的房子应该是婚后共同财产。

 

  女方代理律师:

 

  因为这个财产是共同财产,我们认为应该有女方的份额。

 

  男方提出婚后翻盖房子的所有资金都由自己的父母出资,并拿出大量证据,所以没有女方的份儿,但是女方又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女方代理律师:

 

  毕竟她生了一个小孩,她看小孩,是不是家里的一种劳动,是不是一种投资。

 

  女方认为生儿育女做家务也是一种投入,当然有权分房产,男方认为分割电器存款可以接受,如果结婚才几年,生了孩子就要拿出一半房产绝不答应。

 

  男方父亲:

 

  看孩子是他们做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怎么能跟房子又扯到一块了。

 

  回头看不管谁是谁非,两年漫长的官司让这对曾经的夫妻感受到的是另外一种滋味。

 

  孙若军:

 

  离婚率很高,结婚了几年以后就离婚,那么这个房产在家庭财产比例又很大,在离婚的时候房产归属的问题,婚姻登记的瑕疵出现的问题,那么这几个问题是这么多年的一个非常疑难的问题。这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作为重点,那么给了一个明确的处理意见。

 

  对于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从2008年到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案件中向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急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此次《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或许能对近几年来日益上升的离婚案,以及婚约财产纠纷案极大地提高判决效率和减少司法成本,但是这次司法解释所引发的其他问题,我们又该如何面对呢?

 

  张泉灵:

 

  有人担心这样的司法解释掩盖住了婚姻的含情脉脉,但是法律界人士的观点就是,这样的司法解释是给法官看的,等到你的婚姻弄到要去见法官的程度,用到这条司法解释的程度,其实婚姻本身的温情已经早就不存在了,需要的就是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判决。那么接下来,我们就来连线古晓丹女士,她长期以来帮助人来打离婚的官司,首先想问一下古律师,在离婚的案件当中,你碰到的,牵扯到房产纠纷的比例会有多高?

 

  电话连线

 

  北京市律师协会 律师 古晓丹:

 

  像我们代理这个离婚案件里面有关房产的比例占到了90%以上,而且情况往往都比较复杂,最主要表现在涉案房产价值高,出资情况比较复杂,大多数都牵扯到了父母出资,那证据搜集方面也比较困难,法律适用上存在盲区,这样一些情况。

 

  张泉灵:

 

  那么在诸多的说不清的问题当中,哪一部分是最说不清的,而且现在急需要这样一个司法解释,来帮助把这样的案件缕清。

 

  古晓丹:

 

  在房产纠纷里面最讲不清楚的就是这次司法解释中作出规定的几个问题,第一个就是这个关于父母出资购房,在我们承办的大量离婚案件里面,涉及到的涉案房产很多都有父母出资,在以前的司法解释中,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是给自己子女一方的,会被认为是赠与双方的,这样可能意味着小两口结婚没多久离婚,父母的一生心血就要被分走一半,因此离婚时,父母大都反悔,出现伪造借条、伪造赠与合同这一系列不规范的行为非常之乱,那这次的司法解释就对这个问题予以了规范,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直接就认定为该子女的个人房产。

 

  那第二个问题呢,是关于一方婚前按揭房的问题,这个问题争议更大,如果是以产权登记时间为标准,那么房子登记在婚内,就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从购房时间购房款来源一看呢,又是来自于婚前,那么这个问题,在司法解释三没有出台之前,在司法实践中是出现了大量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还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问题,如果将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问题,这个赠与视为一般的赠与,根据这个合同法的规定,不经过公正或者是过户登记,这个赠与是能撤销,如果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将它视为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不经过公正或者是过户登记,这个赠与也是有效的,因此关于这个问题,法院也出现了不同的判决,这次的司法解释也予以了明确。

 

  张泉灵:

 

  谢谢,古律师。

  那么现在看起来呢,法律界人士的确非常需要这样的司法解释来帮助判案子,但是网友又提问了,就是你案子判的是方便了,但是公不公平呢,特别是对于在现实社会当中明显的处于弱势的女性是否更加的不公平?

  当硬性的司法解释遭遇柔软的婚姻情感,碰撞出的又是什么样的社会现实? 

    男男女女,谁的不公?

  《婚姻法》新解谁买房房子归谁,但很多人却担心,这样会造成女性权利无法保障,甚至面临净身出户的危险,现实会不会变成铁打的房子,流水的媳妇。

  市民:

   这个《婚姻法》对女性保护比较少,就保护钱的方面比较多,男方如果婚前出钱买的房,比如说离婚了,男方肯定想把钱所有的房子都拿回来,因为毕竟自己出钱了,但是如果站在女方的角度来讲,毕竟跟你这么长时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

  《婚姻法》新解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而现实难题是,在高房价下很多夫妻结婚前共同出资买房,由于限购等原因,产权只登记在一方名下,难道离婚后房子就变成一个人的?

  市民1:

 男士买的房,像传统的观念就是女方陪嫁,陪嫁一些车什么,但是现在房价是上升但是车是贬值的,如果是家庭破裂的话,对她们来说是一个弊端。

  还有人指出很多妇女为相夫教子和柴米油盐消磨了青春,她们在生育、养育和做家务方面隐形的付出,无法在离婚时得到体现和认同。

  市民2:

  我个人觉得婚姻和财产还是要一体化的,就是说既然夫妻两个人都一起生活的话,那就是说共同财产然后共同分担,我们都属于70后的这一代,可能这个观点相对来讲传统一点,但是可能代表责任这一点。

  "爱我,就在房产证上写上我的名字",这是盛行的新爱情宣誓,当理想照进现实,人情与法理、规则与情感,大家的讨论还在升温,为了房产证添加名字的队伍还在扩大。

  记者:

  你们结婚房产证上会写谁的名字呢?

  市民3:

  刚才我们为这个事差点吵起来,应该会写两个人的名字吧,因为我们是一起来买房子,首付有可能男方,但是月供肯定是一起。

   市民4:

  那就是谁买的房子,谁家出的钱多就写谁的名字。

  市民5:

  最重要的是人品要好,然后两个人能走到最后就是最关键的。

  市民6:

  我比较信任我们俩之间的感情,如果是夫妻不合的话,我们也不会按照这个《婚姻法》,也会说根据私人自己会去分配。

  张泉灵:

  好,我们继续来连线一下非常有经验的古晓丹律师,以您的法律实践来说,您觉得这样的一个司法解释是否真的会对女性不利?

  古晓丹:

  我觉得这个是对女性是有影响,这次的司法解释可以说突出了两点,一个就是体现了让不任何人因婚姻而获利这样一个观点,客观上来讲这样的立法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纠正目前结婚获利的这样一个效果。第二点我们也应该看到,这次的《婚姻法》确实也冲击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适用范围,体现了司法解释三以《民法》,特别是《物权法》的这样一个衔接,但如果过于强调个人财产,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下,可能会不利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特别是广大妇女权益的保护,虽然解释三也提到了按照子女和女方权益进行补偿,但是我们都知道,房屋产权分割和获得一部分的补偿是不能等量其观的。而且要求男方一次性补偿几十万,上百万是有困难的,再加上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最终女方能不能拿到补偿款又不可知了。

  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除了承担了一定的社会工作,也承担了大部分的家务劳动,如果仅仅是重出资看登记,忽视家务劳动的价值,无疑对广大妇女是不公平的。

  但是应该说明的一点,就是这个司法解释毕竟是最高法的一个解释,解决实际问题的,不应该对司法解释予以苛求,如何建立更完善的女性及弱势群体的保护制度,还是应该由它的上位法《婚姻法》来解决。

 张泉灵:

  好,谢谢古律师给出我们的专家的意见。其实呢在这个社会当中还有很多的意见跟古律师并不相同,比如说我们来看一下有一位专门情感类的专栏作家连岳,他说新《婚姻法》挺好的呀,女人离婚得不到男人和男人家的房子,男人离婚也得不到女人和女人家的房子吗?平等、清爽、有利于爱情。

  再来看下一个,有一位青年学者叫押沙龙,他说这个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解释本身是合理,但是社会现实当中,很多女性为了家庭在职场上有所牺牲,支付了巨大的机会成本,影响了离婚后的谋生能力,要求对方补偿这种机会成本,也是合理的。但是真正的男女平等,应该是男女都兼顾家庭工作,分担机会成本,而不仅仅是事后补偿。

  也有人问我,我的观点到底是什么样的,我给大家看一下我的观点,其实我觉得对于女性来说,你要无非要做到四步的事情,第一你要有能力,如果有能力买房就更好了;第二你要有眼力,要保证你的老公会对你负责任;第三你可以留后手,就是你可以先期用你的法律因素来保护自己,如果以上三条统统做不到的话,那么你只剩下最后一条,那就是输得起了。

  那其实各种人对于婚姻的义务,对于钱的观念是不一样的,你可以持有任何的一种观念,但是重要的是你需要在结婚之前对这些观念完全谈得拢,因为价值观比房子更能让人幸福,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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