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林律师出席新中国首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大会
由民政部主办,中国社工协会、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和公益时报协办的全国婚姻家庭论坛暨新中国首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4月28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隆重举行。杨晓林律师应邀出席了本次盛会。杨晓林律师和助手罗敏律师共同撰写的《婚前按揭房在离婚诉讼中的法律问题探析》获得优秀论文奖。
本次活动的主题是“婚姻法与和谐社会建设”,目的是为了纪念新中国首部婚姻法颁布60周年,总结婚姻法律法规在社会发展中的深远影响,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动和谐社会、和谐家庭建设,促进婚姻家庭领域理论和实践的繁荣与发展。
纪念新中国首部婚姻法颁布实施60周年大会在京举行
陈至立指出,1950年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大法,在我国法制建设史上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是中国妇女解放的重要里程碑。婚姻法废除了延续几千年的包办强迫的封建婚姻制度和男尊女卑封建伦理秩序,使妇女获得了与男子平等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推动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夫妻互敬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赋予广大妇女工作劳动权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
陈至立指出,60年来,婚姻法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夯实和谐社会的家庭根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妇女解放发挥了重要作用。婚姻法60年发展历程证明,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婚姻法制建设道路;必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婚姻法制建设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必须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推动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必须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中加强和谐婚姻家庭建设工作。她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婚姻法及相关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教育引导广大群众知法、守法、用法,促进和谐家庭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在大会上致辞,最高人民法院、中宣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以及学术界代表在主席台就座并就贯彻落实婚姻法工作做了发言,大会由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主持。大会论文获奖作者及民政系统代表180余人参加了会议。
据悉,本次大会共收到优秀论文430篇,论文作者分别来自社科类和法学类研究机构、党校、高校、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领域社会团体、基层人民政府以及各级民政部门等。这些论文从各个侧面、多个角度对新中国首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的成果、经验和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深入总结,对面临的问题进行了专业剖析,对婚姻家庭建设的发展方向进行了系统研究,呈现一派百家争鸣的景象。
陈至立在全国婚姻家庭研讨会
暨纪念新中国首部婚姻法颁布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2010-04-28 19:30:00 来源: 人民网(北京)
今年5月1日是新中国首部婚姻法颁布实施60周年纪念日。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纪念大会,回顾这部新中国第一部法律的历史功绩,总结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工作发展的成果和经验,这对于我们在新起点上推动婚姻法的贯彻落实,促进和谐家庭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此,我谨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向会议的召开表示祝贺,向为婚姻法制定、修订和贯彻实施辛勤工作、作出贡献的专家、法律工作者、民政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刚才,同志们作了很好的发言,从不同的视角对婚姻法的制定、实施以及我国婚姻家庭建设工作的发展状况进行了分析阐述,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建议,对于我们进一步完善法律、推动工作十分有益。
1949年新中国成立伊始,百废待兴,封建思想和封建伦理道德,特别是以“夫权至上”、“男尊女卑”为核心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依然羁绊着整个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为顺应广大人民尤其是广大劳动妇女希冀摆脱封建伦理枷锁,追求自由、平等、美好生活的共同呼声,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新中国首部婚姻法。
1950年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大法,她的实施为妇女解放事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婚姻法重点废除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包办强迫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新型婚姻家庭制度。婚姻法荡涤了延续几千年的男尊女卑的封建伦理秩序,建立了男女平等、夫妻互爱、团结和睦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观,将广大妇女从封建婚姻制度的桎梏中解救出来,使妇女的地位空前提高,得到了广大群众、特别是广大妇女的热烈拥护,是中国妇女解放的重要里程碑。
婚姻法的实施推动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夫妻互敬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婚姻法彻底否定了以父权、夫权为主导地位的封建家庭结构。妇女拥有了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和继承权利,拥有了自己的姓名权和自由的离婚权,广大妇女开始在经济和政治上摆脱了对男性的依赖,获得了平等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夫妻依存关系的深层变革直接摧毁了封建制度和秩序赖以存在的家庭基础,推动了平等和睦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
婚姻法的实施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婚姻法的实施,赋予了广大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职业选择权、工作劳动权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广大妇女从此走出家门,在热火朝天的社会主义建设中辛勤劳动、贡献力量,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有力地推进了新中国经济的快速恢复,促进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
1950年婚姻法,充满平等精神,彰显着自由的力量,闪耀着人性的光辉,在我国法制建设史上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新时期。为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要,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之上,根据建国以来的实践经验和新时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新情况,加以补充修订而成的。这部婚姻法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以及禁止重婚和包办婚姻等原则和制度,根据时代特点和需要,清除了阶级斗争为纲的影响,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夫妻约定财产制等符合发展规律、反映时代要求的新规定。
2001年,我国针对改革开放20年来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增设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条款,增加了重婚和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完善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受虐待者、被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制度。修正后的婚姻法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婚姻家庭的实际需要,为巩固改革开放成果、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60年来,婚姻法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夯实和谐社会的家庭根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人权特别是妇女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回顾我国婚姻法制建设60年的历程,我们可以总结出下列宝贵经验。
一是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婚姻法制建设道路。从我国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婚姻法制建设道路,是我国婚姻家庭工作取得成就的基本经验。60年来,我国在婚姻法制建设中,坚持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等传统美德,摒弃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既借鉴和吸收了国外立法在财产分配、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成功作法,又注意抵制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等错误思想的侵蚀,在激浊扬清中开拓独具特色的中国婚姻法制建设之路。
二是必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婚姻法制建设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根本目的是实现亿万家庭的和睦及社会和谐,建设好和谐的婚姻家庭又依赖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广大人民群众是婚姻法的坚定拥护者。他们坚持不懈地与封建势力和传统习俗作斗争,是平等、自由、和谐的婚姻家庭观念的忠实捍卫者。在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人民群众热情参与,建言献策,是婚姻法制建设的积极推动者。实践证明,只有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我国的婚姻法制建设才能不断向前发展。
三是必须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推动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60年来,我国经历了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向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向实行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过渡等重要历史性转折。我国的婚姻法制建设始终牢牢把握时代脉搏,在坚持法治理念和法治实践中,不断充实条文、完善制度、丰富内涵,逐步解决新形势下婚姻及家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使婚姻法律制度更加科学完善,更加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
四是必须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中加强和谐婚姻家庭建设工作。促进婚姻家庭和睦不仅关系家庭成员的自身幸福,更具有维系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功能。60年来,我国婚姻家庭建设作为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通过综合运用法律规范、行政管理、宣传教育和文化影响等多种措施,正确的婚姻观念和家庭伦理道德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新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秩序建立并不断巩固。婚姻家庭建设的发展为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同志们,在纪念我国首部婚姻法颁布60周年之际,我们要进一步认识婚姻法在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家庭建设中的重要意义,把婚姻家庭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新贡献。
要加强和谐婚姻家庭价值观教育,培养人们树立高尚的生活情趣、正确的婚姻价值观念和科学的道德评价标准,并将其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要抓住纪念婚姻法颁布60周年的机遇,进一步加强婚姻法及相关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对婚姻法的认识和遵守婚姻法的自觉性,使公民的婚姻行为更加规范有序、更加符合法治精神。
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司法的能力与水平,进一步落实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为维护公民婚姻权利和家庭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要建立和完善婚姻家庭矛盾调解机制,及时化解纠纷,维护婚姻与家庭的和睦;建立有效的法律救助机制,完善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机制,使依法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婚姻家庭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要充分发挥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的作用,教育引导广大群众知法、守法、用法,为进一步贯彻好婚姻法,促进和谐家庭、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同志们,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婚姻家庭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李学举部长在全国婚姻家庭研讨会暨纪念新中国首部婚姻法颁布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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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隆重纪念新中国首部法律——婚姻法颁布60周年。首先请允许我代表民政部向所有辛勤耕耘在婚姻家庭建设战线上的同志们表示亲切的问候,向长期致力于婚姻家庭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各位来宾表示真诚的欢迎!
1950年,在新中国刚刚诞生不久、百废待兴、百业待举之际,中央人民政府首先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使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妇女,在政治上翻身解放后,又从几千年封建婚姻制度的枷锁中解放出来,获得了婚姻自由,实现了男女平等,从根本上奠定了我国崭新的婚姻家庭制度。1980年和2001年,婚姻法历经两次修订,更加符合我国国情,更加切合民众利益,成为推动婚姻家庭和谐,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石。
婚姻法公布实施的60年,也是民政部门婚姻工作取得长足发展的60年。
民政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参与法律法规的完善。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先后发布和制定了5部婚姻登记方面的法规。特别是2003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改变了长期以来办理登记须由组织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传统做法,使公民婚姻自由权利得到彰显,改革了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及管理体制,使登记工作更加规范完整,登记流程更加透明高效。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是对50多年来婚姻登记制度的重大创新,获得了社会广泛赞誉,被评为当年推动中国社会进步的十大举措之一和十大法制建设成就之一。
民政部门始终高度重视法律法规的落实。60年来,民政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近200个规范性文件,完善了边民通婚,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出国人员婚姻等多个领域的规章,推动了依法行政、婚姻服务和婚俗改革等多项工作的发展。民政部门多次参与或组织婚姻法律宣传工作,借助婚姻登记平台,通过发放婚姻法手册、登记须知,倡导婚姻颁证等措施,使新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树立依法登记意识,增强依法维权能力,使婚姻法律观念深入人心。
民政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婚姻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民政部门从90年代初开始,积极探索婚姻管理体制改革,在城市改变了长期以来婚姻登记由街道办理的做法,推行主要由区级民政部门直接负责的管理体制;在农村则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县、乡(镇)两级登记的管理体制。新的管理体制,保证了各级婚姻登记机关的办公时间,方便了群众登记,清除了婚姻登记环节上的附加条件,减轻了群众负担。新的管理体制,奠定了公开登记流程、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基础,扭转了结婚率逐年下降的趋势,使登记合格率接近100%,掀开了婚姻登记制度建设的新篇章。
民政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的建设。2005年,民政部在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开展了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拉开了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的序幕。两个建设的深入持续开展,提高了婚姻登记工作的服务水平,使婚姻登记机关成为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亮丽窗口,获得了民众的称赞。
60年前,毛泽东同志就曾指出“婚姻法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其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毛泽东同志的深刻论述,不但提出了实施婚姻法的重大意义,而且深含着婚姻登记机关的责任和使命。因此,民政部门需要紧随时代前进步伐,紧扣社会发展主题,紧贴人民群众需求,以创新的姿态担当起落实婚姻法的先行者角色。
第一,要以和谐婚姻家庭建设为中心,加强婚姻管理服务工作。
婚姻家庭建设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保障,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内在要求。民政部门应当紧紧围绕构建和谐婚姻家庭这一中心,以全新的视角,围绕“平等、自由、幸福、和睦”的和谐婚姻家庭建设总目标,在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环境中认识婚姻管理工作,着力提升婚姻管理服务水平,着力化解婚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着力营造和谐家庭建设的良好环境,不断赋予传统的婚姻家庭工作以新的时代内涵。
第二,要以“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主线,加强婚姻管理服务工作。
“以民为本、为民服务”是指导和谐婚姻家庭建设的核心理念。立足人本理念,做好为民服务工作,可以使婚姻当事人在享受服务中体会婚姻的浪漫与幸福,感受家庭的温馨和美满,品味生活的和谐与美好,从而满怀热情地投身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中,实现个人、家庭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民政部门要从满足群众需求入手,优化机构设置,提高人员素质、完善软硬件配备、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完善服务制度,改革服务形式,丰富服务内涵,搭建服务平台,将人文关怀融入到婚姻登记过程之中,为婚姻当事人提供贴心的服务,真情的关怀。
第三,要以理论、制度、手段创新为动力,加强婚姻管理服务工作。
婚姻家庭建设60年的实践雄辩地证明,唯有不断解放思想,锐意进取,才能更好地顺应时代进步的潮流,顺应人民群众的期盼,顺应社会发展的规律。我们要坚持婚姻理论创新。推进婚姻领域理论创新,就是要面对人们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深入研究并正确回答面临的新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推进婚姻理论创新作为着力点,作为推进婚姻事业发展的动力,根据现实需求不断为实践探索提供理论指导。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积极作用,凝聚各方面的共识,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我们要坚持工作制度创新。推动工作制度创新,就是要根据婚姻当事人需求,依法建立与时俱进的制度。可以适时建立和谐婚姻家庭试验区和试验点制度,鼓励地方开展婚姻公共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引入社工、律师、心理咨询师等社会力量参与婚姻服务;鼓励地方开展婚姻家庭矛盾预防与纠纷调解机制建设,借力社会力量,为婚姻当事人释疑解惑、化解矛盾、调处纠纷,巩固和谐婚姻家庭的基础;鼓励地方开展婚前辅导和家庭辅导制度建设,为新婚当事人普及婚姻知识,提高维护自身权益、婚姻幸福和家庭和睦的能力。通过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制度创新的孵化功能,为婚姻工作的发展不断注入新鲜血液,也为婚姻法律的完善提供参考和依据。我们要坚持服务手段创新。推动服务手段创新,就是要立足为婚姻当事人服务,不断改善和提升服务水平,要突破传统服务手段,拓展婚姻服务途径,提高服务效率。登记机关可以依托互联网络、报纸期刊等文化载体,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新形式,探索政府在婚姻领域提供服务的新模式;可以依托婚姻管理工作信息化平台,探索设立网上婚姻家庭辅导室,提高服务效率,节省行政成本;可以通过开设婚姻家庭服务热线、婚姻服务邮箱等方式,方便群众咨询,及时解决问题;可以开设虚拟婚姻家庭社区,开展互动交流,讨论婚姻问题,传播婚姻文化,倡导习俗改革,从而以丰富的手段、多样的形式为百姓提供更为便捷、更为有效、更具时代活力的政府服务。
同志们,朋友们!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和谐的婚姻家庭是承载爱的方舟,是寄托幸福的港湾,是衡量文明的标尺,也是构建社会和谐的基石。在我们纪念新中国首部婚姻法颁布60周年之际,我们提出建设和谐婚姻家庭号召,提出婚姻管理工作要“以民为本、为民服务”的理念,提出婚姻理论、制度、手段创新的要求,意在更好地贯彻落实婚姻法,意在提升婚姻管理服务工作水平,意在建设和谐婚姻家庭。我们相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指引下,婚姻法必将放出更加夺目的光芒,婚姻家庭必将更加美满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