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要不要入法? 专家:无损威严,更多体现指引、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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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山东召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座谈会。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反对者认为,将不具操作性的道德义务入法,大大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也有人表示,伦理道德的要求无关法律效力,也无损法律的权威性,而更多体现了法律的指引、教育作用。
可操作性不等同于可诉性
山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于向阳说,修正案较以往有了很大的进步,更符合现在社会发展的需求,它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范围、标准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也作了更细致的规定。但他也认为,对于义务性的规定,应有明确的法律责任与之对应,要尽可能地细化条文,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认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可操作性不能完全等同于可诉性。
“能否依据‘常回家看看’这样的条款进行诉讼,可以讨论。”他说,实际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很多政策性责任条款,都难以成为诉讼的依据,但它们可以成为评判是非、行政问责、调处家庭纠纷的重要原则。
肖金明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具有责任法特征“,责任法更多的意蕴不是违法责任追究,而是积极责任的法律宣示,或者说法律明确规定政府、社会的政策性责任”。
一般而言,在体现鲜明制裁性质的法律中,那些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的道德要求,不应直接纳入其中。“但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类具有鲜明社会法属性的法律中,加入子女‘常回家看看’之类的伦理道德要求,无损法律的权威性,更多体现了法律的指引、教育作用。”
他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政策性责任而非法律性义务,构成了这部法律的基石。
优待措施要不要全国统一
在1996年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60岁以上的人是老年人。
“这个关于老年人的定义过于简单。”肖金明认为,这样的定义既无实质性的意义,也不具有工具意义。
据了解,现行法律规定中关于老年人的年龄界定,是依照国际惯例。发达国家一般规定为65岁,发展中国家一般规定为60岁。但在社会快速发展的15年后,这一年龄有调整的必要。
肖金明建议,老年人的境况具有多样性,可否区分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不同年龄段的老年人享有不同的老年福利。比如,80岁以上的老年人享有免费体检,百岁老年人享有长寿补贴等。
“由于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性,各地方在福利供给模式、福利供给标准及供给方式等方面会存在特定的差异。”他说,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哪些事项需要统合,哪些事项可由地方自主规定,其中的界限需要慎重加以划定。比如,社会保障是否全国统一水平,社会优待的范围和标准是否全国一致,社会照料模式是否全国统一等。
光靠法律不够,要给政策留空间
肖金明认为,法律与政策的一体化将成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重要特征。这部法律不但本身包含着大量的政策性规定,而且该法的实施也需要相关政策的推动和辅助。
“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很多制度措施,都是通过政策来体现的。”他说,但是,政策的多变性同时也意味着其稳定性和程序性的缺失,在涉及老年人优待、老年服务产业发展等领域,这个问题尤其突出。
他建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时,应将各地已经运用成熟的老年人优待政策适时、适量地进行法律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包括老年人权益保障在内的老年人事业,仅靠法律是不够的,遵循社会法规律,为政策留出足够的空间,是有效保障老年人权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