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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林律师接受《北京日报》采访:律师解释新婚姻法:房产加名最好约定双方比例

 发布时间:2011-08-25 06:40 浏览量:1584428010

  实习记者 王维维

  十天前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离婚分房纠纷处理有了明确界定: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这一明确的界定,对前一段时间频现的夫妻“串通悔房”、近期增多的房产加名和离婚案件中经常出现的“房产随子女”现象如何适用呢?昨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房产加名最好约定比例

  昨日,市民孙女士和朴先生一起来到房管部门咨询办理房产证增加配偶姓名事宜。“房产证原本只写了我丈夫的名字,但是婚姻法新解释出台后,我们双方父母商量后决定,在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名字。”孙女士说。

  据了解,近两周来,本市夫妻共同署名登记房产的情况明显增多。对于这种联合署名的房产,在离婚时会如何分割呢?

  对此,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刘静律师认为,夫妻双方联合署名其实也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约定了份额,这种约定并不会在房产证上体现,但是在房管局登记的时候,会明确按百分比共有,离婚时也照此比例划分;另一种是没有份额约定的默认共有,这种房子其所有权确认为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时,也会考虑到首付、还贷中双方实际付出的比例有所偏向。

  知名婚姻家庭律师杨晓林表示,为了避免联合署名后的财产分割纠纷,夫妻双方最好在共同登记时,便有婚前或婚后协议,写清楚房产的所有比例。

  “串通悔房”不容易了

  婚姻中一方卖房,另一方毫不知情的房产纠纷不少,因为在过去,另一方是可能要求将房子追回的。这一规定,在房价上涨的情况下,不少夫妻还“串通悔房”,通过打官司方式悔约。司法实践中,这种官司远远多于真正为离婚而私下转移财产所引发的纠纷。

  新解释出台后,“串通悔房”不容易了。新解释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杨晓林认为,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如果是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孩子利益新解释没涉及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孩子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新解释明确规定房产离婚时归属于登记方,是否会影响到孩子的利益?

  刘静律师认为,新解释中,从女方怀孕、流产等方面对孩子进行关注,但未对孩子出世后的权益有具体规定。她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可能有夫妻双方协议后房产归由抚养方,但仅是根据双方协议,这主要看夫妻双方的情况,而不是法律强制要求。

  杨晓林也表示,孩子权益保障可以通过抚养费来解决,而房产等夫妻财产的分割是与此并不直接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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