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介绍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团队介绍>团队动态

江苏一狱警离婚诉讼遭遇“冰火两重天”两个案件一个2年久拖不决另一个2天闪电判决

 发布时间:2011-08-23 09:15 浏览量:733

发布时间:2011-03-28来源: 法制网 记者 丁国锋

  一名监狱警察,因与妻子个性不合家庭矛盾重重而走上法庭诉讼离婚,没想到,这场自20092月开始的“离婚大战”,却经过南京市两级法院长达2年多的诉讼“马拉松”,今年130日被南京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再次回到了“起点”。

  在诉讼路上精疲力竭的原告,却惊奇地发现,就在诉讼离婚期间,妻子背地里到另一家基层法院将双方2007年就共同购买的一处房产通过判决形式在原房产公司退了房,150万元退房款失去踪影。

  2年马拉松离婚诉讼遭遇2天判决“PK

  “我对南京两级法院在我们离婚诉讼期间前后作出的2份判决和3份裁定存在严重质疑。”现为江苏省金陵监狱民警的施春水向《法制日报》记者诉说离婚期间的遭遇时,显得十分疲惫。

  1999年,施春水与在江苏省委党校担任教员的陶静结了婚。但好景不长,因为个性不合,互相猜忌,发展到常常争吵而分居,2009219,施春水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书。

  为防止对位于玄武区鱼市街52A203室的一处房产引起纷争,施春水第二天就将这处购买于2007年的125平米的房子,以“夫妻共有权预告登记”的形式,到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政策法规科进行了申请登记。

  没想到,在时隔一年多后他再次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开庭期间,在被告席上的妻子却拿出了2009317由市区另一家法院玄武区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中的原告陶静与被告长发都市房产开发公司2007127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契约当天予以解除的内容,让施春水倍感惊愕。陶静还称,退回来的150万用于偿还债务和消费,已经没有余款了。

  这套当时就全额付款的房子怎么会以原价的价格退回呢?至少2年内已经涨了100多万元了啊?令施春水更无法接受的是,事后翻阅玄武法院案件卷宗后,他竟然发现这个在316受理的案件,17日下午2点多就开庭审理,并且当天就下达了解除契约的判决书。

  “之前已经到房管部门办理了夫妻共有权预告登记手续,谁会想到根本不顶用。”联想到自己起诉离婚的案件至今还在诉讼程序中没有一个准确的定论,而妻子恶意转移财产的判决仅仅2天就下达了,倍感蹊跷的施春水于201012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要求法院对实际上侵害到他财产权益的玄武法院判决书予以撤销。

  201129,南京中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直接驳回了施春水的再审申请。这份裁定书上清楚地写着“原审法院于201067判决双方离婚。”以说明在离婚之前,房子就被解除了契约,“表明默认”了陶静处理该处房产的事实。裁定书还进一步对法律关系等进行了说理:“因双反当事人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陶静对该房屋仅享有合同债权,尚未取得房屋物权”,施春水认为陶静行为侵害了其利益,可另行主张权利。

  被这些文字搞得“一头雾水”的施春水则认为,经过签订合同并到房管局登记后,虽然没有办理产权证,但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且他和陶静的离婚诉讼,并没有得到最后结果:之前就在130,已在同一个南京中院,原审判决被裁定撤销并发回重审。

  “一个法院作出自相矛盾的2个法律文书,让我十分气愤。”施春水甚至还向记者诉说了案件背后盘根错觉的种种关系。

  法院都找不到如何维权途径

  328日下午,记者前往南京市玄武区法院进行了采访。

  几经周折,该院民一庭庭长时超接待了记者,但承办该案的查宣东则以“工作繁忙”为由而没有露面。

  时超向记者解释,目前该院案件每年超过1万件,法官办案压力很大,在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一天内立案、开庭、判决是正常的事。

  但当记者将几分判决书和裁定书一起摆在他面前时,时庭长也承认,该案件可能法官在办理中,没有仔细审查,而让当事人钻了法院的“空子”。

  时庭长还对记者分析说,这起案件提醒法院,以后对涉及到“转”或“改”产权的案件要慎重审查,对类似离婚案件中的经济合同也要通过向有关第三人多作调查。

  对于记者提出的施春水如何才能通过下一步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时庭长则没有提出具体意见,只是表示可以在鼓楼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再审中,一起加以考虑。而对自己法院的那份解除契约的判决,则表示南京中院已经裁定驳回了施春水的再审申请,可能只有通过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方式,向本院提起再审,否则很难。

  记者在咨询有关法律界人士后了解到,作为夫妻财产共有人中的一方对该房产进行了《夫妻共有权预告登记》,在没有征得共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买卖契约就无法解除生效,唯有拿到法院的判决书才可办理。

  记者在玄武法院317的庭审笔录中印证发现,陶静和房产公司的庭审中,双方对解除合同都表示同意,原本应该由法院直接下达民事调解书的,但被告代理律师则在法庭上说,“调解书拿去无法办理契约解除手续,希望法院对双方协议出具判决书。”法院最后下达了民事判决书。

  施春水说,对遭遇到的这些“不公”,已经提出两份实名举报,但却“石沉大海”,至今没有接到任何回复。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