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家暴立法必要条件已具备
发布时间:2011-03-08 10:10:01 来源:法制日报 文/本报记者陈丽平图/本报记者王建军
“全国妇联从2008年起,连续提出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全国妇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陈秀榕代表,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今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我再次提出议案,建议将反家庭暴力法尽早列入立法机关工作计划。”
反家暴立法势在必行
一组组调查数据令人痛心:某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至2007年因家庭暴力引发的12起杀人案件中,有13人死亡;在某省女子监狱,仅2007年,因家庭暴力杀人犯罪的妇女就有171人,占该监狱各类故意杀人犯罪总数的30.35%;其中,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被迫杀夫案件就有163件。
一件件典型案例发人深思:2009年,某市25岁女青年董珊珊结婚一年就遭丈夫殴打致死;2009年,某省妇女高庆芝被丈夫打断四肢,打瞎右眼;2010年3月,某省一名3岁女童因不会背古诗被家长打死……
“家庭暴力是对公民人身权利和基本尊严的侵犯,对公民个人、家庭以及社会都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陈秀榕拿着这些数据、指着这些案例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制定专门立法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重要、最有效的措施。
2010年,全国妇联对国内外反家暴状况做了进一步调查和研究。某省64%的受访成年人有被动遭受家庭暴力的经历,近40%的夫妻承认有婚姻暴力,60%的未成年人遭受过来自父母一方或双方的暴力。
“结果表明,家庭暴力引发的恶性案件有增多趋势。反家暴立法势在必行。”陈秀榕说。
结束暴力不能搭上性命
遭受家暴妇女的境遇被形容为:以沉默隐忍暴力,以分手离开暴力,以暴力消除暴力,以生命结束暴力。
“证据认定标准很高,解决方式中庸,处罚措施一般,是目前有关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基本状况。”陈秀榕以某市董珊珊案为例,董珊珊的丈夫因为是家庭成员犯罪,最后仅以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陈秀榕说,反观我国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可以发现几个明显的不足:
可以适用于处理家庭暴力的法律没有形成国家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干预机制;
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散见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个别条款当中,且多属于宣示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只有制裁施暴者的功能,没有预防和制止暴力、救助受害人的措施,尤其是对正在进行的暴力或者持续发生的暴力无法及时、有效地干预;
没有对家庭暴力概念予以界定,导致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处理案件时自由裁量权较大;
地方反家暴立法由于缺少上位法作为依据,难以对现有法律有所突破,对于解决反家暴实践中的问题作用有限。
72家法院试点人身保护令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家庭暴力问题开始引起我国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过15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具备了出台反家暴立法的必要条件。”陈秀榕说。调查显示,从普通居民,到公安、检察、法院、妇联、社区、村委会等机构和组织,均认为很有必要制定国家级的反家庭暴力法。
“十多年来,国内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组织对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产生的原因、暴力的类型、对个人和家庭以及社会的影响、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为国家立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陈秀榕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据了解,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公安机关建立了“110”反家暴报警中心,有12000多个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挂牌成立维权投诉站或反家庭暴力投诉报警点。湖南、江苏、广东等地的72个基层法院开展了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人身保护令自动履行率高达98%以上。21个省建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
目前,我国已有27个省区市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余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
“实践证明,地方立法的效果是好的,为国家立法积累了经验。”陈秀榕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