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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喜林代表建议修改法律建立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

 发布时间:2011-08-02 10:33 浏览量:689

监护人当换时由民政部门起诉

2011315 法制日报 陈丽平

    “近年来,一些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如流浪乞讨儿童、青少年犯罪、虐待儿童等,都反映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方面存在的一些漏洞。”全国人大代表、陕西艺林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喜林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应修改相关法律,建立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

 

法律没有规定监护监督机构

 

    据介绍,监护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一套完备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应包括监护人资格的确定,监护权行使的监督与惩戒,监护权撤销与剥夺以及国家监护的内容。”长期关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赵喜林说,按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由父母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没有父母的可由其他亲属监护。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我国相关法律均没有规定监护监督机构和监护监督机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没有受到监督。”赵喜林说。

 

    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未成年人监护关系的变更存在两种情况:原监护人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我国法律对监护能力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一些监护人因身体、经济状况等原因已不能很好地履行监护职责,但仍承担着监护人的责任。”赵喜林说,法律也没有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和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情形,没有规定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人员及单位的范围。

 

    组织担任监护人已流于形式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主要基于一定的抚养义务和亲属关系。

 

    赵喜林说,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现在大家庭已经很少,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往往祖父母、外祖父母年事已高,其他亲属和朋友在法律上也没有抚养义务。

 

    除亲属监护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组织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父母所在单位担当未成年人监护人尚有可行性,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与职工仅是劳动雇佣关系,再由单位担任监护人已不切实际。”赵喜林说,居委会和村委会担任监护人,既无专门经费也无专门人员,很难保证被监护人健康成长。民政部门特别是儿童福利机构倒可以成为合格的监护人,但法律对此规定过于笼统,既没有规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具体条件,也没有规定相应的程序,使这一规定流于形式。

 

    据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调查,未成年人罪犯在犯罪前均有不良行为记录,个别的不良行为记录高达几十次。而在这些不良行为的背后,几乎都伴随着父母离异、经常遭受体罚、过早辍学等家庭监护方面的问题。

 

    可由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主体

 

    “建议建立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赵喜林说,应修改法律明确未成年人国家监护的适用条件。国家监护只能定位于家庭亲情监护的补充,适用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对象应该是监护人无法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成长所需要的最一般条件,如父母双亡无其他合适法定监护人,父母均被处以刑罚,父母有严重不良行为影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达到某种严重程度等情况。

 

 赵喜林建议,明确民政部门作为国家监护的主体。相应地,规定村()委会等发现符合国家监护条件的未成年人,应向民政部门及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移交,规定由民政部门为监护权撤销诉讼的原告。

 

    “国家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赵喜林建议这些形式包括:民政部门直接设立儿童福利机构承担监护职责;委托具有监护能力并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人进行监护,民政部门对监护行为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关监护费用;委托合格的民间组织承担监护职责。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建立完善的监护制度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赵喜林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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