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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破公司面纱后能否将自然人股东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发布时间:2011-07-22 22:29 浏览量:1584418465

 

           (2011-05-24 19:39:03)

         转载作者:陈欢律师http://blog.sina.com.cn/s/blog_69efb2db0100sb1t.html

 

A公司将其名下一艘船出售给了B公司,B公司使用该船舶的过程中遭到C公司的诉讼,C公司还申请法院对船舶进行了保全,原因是C公司认为该船实为C公司财产,A公司并无处置权。B公司认为A公司的瑕疵给付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因此欲起诉A公司。

经查证,A公司为一家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空壳公司,股东是甲一人。现B公司为了最大程度上保障自己的权利得到实现,欲将A公司、A公司的股东甲以及甲的配偶乙共三个主体作为被告起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B公司是否有权将该三个主体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呢?

从实体法律规定来看,B公司起诉A公司及A公司股东甲涉及到的关键法律问题是我国《公司法》上的刺破公司法人面纱制度;而B公司起诉A公司股东甲和甲的配偶乙涉及的是我国《婚姻法》上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的制度。B公司能否将三个主体作为被告起诉,最为关键的为根据我国法律,该三个主体是否在该案中需对B公司承担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一、根据《公司法》规定,A公司及股东甲可作为共同被告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法律规定即公司法理论上所称的“刺破公司面纱”条款,在英美等国的公司法中该条规定可谓历史悠久,我国在2005年新修改的《公司法》中将该理论转变为可实际适用的法律条文。

B公司若要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起诉A公司及股东甲,需要重点予以证明的是股东A滥用了A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实践中该行为往往表现为公司的账务不清,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情形等。因此,若B公司能够证明A公司为一家“空壳公司”,B公司是有权将A公司和股东甲作为共同被告诉讼的,并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根据《婚姻法》规定,股东甲和股东乙可作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因此,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即便是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原则上均应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经营所负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的规定所体现的精神,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判实践中对夫妻一方债务由夫妻双方共有承担最为常见的情形为以夫妻一方名义对外借款,在作为债务人的借款方未及时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往往不会仅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起诉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出具借条的夫妻一方,往往是将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而法院立案及审判过程中也会按照两个被告的方式进行立案和审理。 

三、总结

综上,本案中,B公司有权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起诉股东甲要求股东甲就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也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对股东甲应承担的债务要求股东甲的配偶乙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若B公司在诉讼时仅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起诉A公司和股东甲,未起诉配偶乙,若法院判决A公司与股东甲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的过程中,B公司也是可以要求法院执行股东甲与配偶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或者B公司可以申请法院追加配偶乙为共同被执行人。因此,从夫妻共同债务的角度来说,根据我国婚姻法律的规定,不论在审判还是执行的过程中,均是可以认可夫妻一方名下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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