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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还车门”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11-07-22 22:25 浏览量:798

2011613  上海法治报 上海欣隆律师事务所 杨东

                        

鄂某和孙雅莉通过《非诚勿扰》节目相识,鄂某称送给女方一辆宝马车,结果女方悔婚,故起诉要求返还。 资料照片

    近日,媒体纷纷报道了“非诚勿扰”节目引发的“还车门”事件,浙江人鄂某和艺人孙雅莉通过《非诚勿扰》节目相识,鄂某称为准备结婚,送给女方一辆宝马车,结果女方悔婚,故起诉孙雅莉,要求返还宝马车。

    孙雅莉则辩称从未和鄂某谈及婚嫁,更未收车。

    目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并向被告孙雅莉送达传票。鄂某还向法院申请对孙雅莉名下的宝马车进行诉讼财产保全。

    这一事件之所以引发人们的关注和议论,和争议颇多的“非诚勿扰”节目有关当然是原因之一。然而在现实中,婚前赠与引发的纠纷其实并不少见。

    为此,笔者特就这次“还车门”事件做如下的法律分析:

    宝马车是否男方出资购买?

    本案中首先要确认的一个重要事实是,该宝马车是否属于赠与人鄂某所购买的?据女方说,她名下确有2辆车,车主是其本人,但没有收男方的宝马车。

    如果女方名下有辆宝马车,那么男方就需要先证明这辆宝马车系其出资购买,相应的证据包括:机动车销售合同和发票、付款证明 (刷卡记录、转账凭证等)、 4S店销售人员的证人证言等。

    通过机动车销售发票上记载的发动机号、厂牌型号、价格等信息,并对照付款证明和发票价格,可以说明这辆宝马车的来源。

    鄂某只有证明女方名下的一辆宝马车是他出资购买后赠送的,才有要求返还的前提。

    车是否赠送给了女方?

    我们平时所说的赠送行为,在法律上成立的是赠与合同。

    什么是赠与合同呢?它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司法实践,赠与合同必须交付赠与物后方能成立。也就是说,除了有赠与人的赠与表示,还需实际所有权转移才能够使赠与合同生效。其中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占有。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女方说没有收车,也就是说她没有接受赠与,那么赠与合同自然不生效。

    在此情形下,如果车确为男方出资购买。那么赠与合同未生效,按照法律规定这辆车就应归还男方。

    完成赠送名车应否返还?

    按照法律规定,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即赠与人及其他撤销权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撤销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形,即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除了以赠与合同完全成立生效为前提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尚未转移给受赠人;二、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及未经过公证。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在法律规定可以撤销的特定情形之下,允许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显然,从赠与撤销的法律规定来看,本案情形既不适用任意撤销,也不适用法定撤销。

    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能否返还?

    根据媒体的报道, “鄂某认为,宝马车虽然登记在女方名下,实际上是他基于结婚目的对孙雅莉的赠予。现孙雅莉拒绝结婚,理应返还。因此提起诉讼。” “孙雅莉连发数条微博回应此事。她称,众所周知她是单身,更没有婚约。”

    本案中男女双方是在恋爱期间因馈赠财物而发生的纠纷,一般来讲如果只是小额礼物,那很难说以结婚为目的,大都是互表爱意而为之,就像“非诚勿扰”节目中男嘉宾送花、送书、送特产之类的。如果双方没有结婚,一方主张要求返还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如果是大件物品像金银珠宝、房产、汽车这类物品,那么的确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因为这些赠与在传统上可称为彩礼或者嫁妆,最典型的就是先订立婚约,再办婚宴和正式登记。婚约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也无需对方同意可自行解除,但因订婚约而赠送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这种赠与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赠与,即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200441起施行)第十条,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第(二)项、第 (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结合本案,关键就要看赠送宝马车的行为是不是以结婚为目的,与此相关的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对于大额赠与的财物像汽车、房产、钻戒等,一般都是带有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目的的。如果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在人情常理上这样的取得就失去了正当性,在法律上也没有依据。

    当然,赠与行为若与缔结婚姻无关,那么赠与一经成立生效,就无法通过法律手段索回了。

    综上所述,鄂某赠送的宝马车能否索回,首先要证明宝马车确实是男方购买并赠送给女方的,其次还须证明赠送宝马车是明确以结婚为目的的。

    其实,此类案件本身的案情并不复杂,也比较容易查清,复杂的其实是其中牵扯的感情纠葛。作为律师,我觉得特别需要提醒沉浸在热恋中的人们,恋爱中适当赠送礼物会使感情升温,但感情却不必然因赠礼金额的大小而增减。反而是一旦分手之后,高额赠礼往往会成为双方反目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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