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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的遗嘱咋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22 22:06 浏览量:599

法官:无“亲笔”和“代书”证据的无效

                     2011-5-31 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陈高龙、郭敬波

近日,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审结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由于被继承人所立遗嘱为打印件,且无法证明该遗嘱是被继承人本人打印,又无其他见证人签名,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

案情回放:徐老汉夫妇有两子一女。2004年徐老汉立下一份遗嘱“:因女儿经常回娘家服侍父母,故决定把居住的老楼房全部赠与给女儿所有,其他人不得干涉。”2007年,徐老汉在老伴去世后又立下一份遗嘱,决定将居住的老楼房分三份给自己的两子一女。该遗嘱为电脑打印件,上面有徐老汉和其子女的签字。

徐老汉去世后,徐老汉的小儿子将争议房屋以138000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徐老汉的大儿子认为按照徐老汉所立的遗嘱,其应该得到三分之一的份额,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其中的4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老汉2004年所立遗嘱因无其妻签名,徐老汉对争议房屋仅有二分之一产权,遗嘱中其余部分内容无效。2007年的遗嘱草稿原、被告均无法提供,无法判断打印遗嘱是否为徐老汉本人打印,应认定为代书遗嘱。因该遗嘱无见证人及代书人签名,故遗嘱无效。

庭审中,徐老汉的女儿表示愿将房屋份额送给二儿子,故大儿子应继承争议房屋的八分之一份额。因此,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房款1725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继承法对遗嘱有严格的形式要求,那么打印遗嘱是否就一定无效呢?从某种意义上说,对遗嘱形式要件过于严苛不利于被继承人遗嘱的自由实现,如果有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应因形式问题而影响效力。

因此,打印遗嘱的效力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有证据证明打印遗嘱是立遗嘱人亲自操作打印的,应认定为“自书遗嘱”;如无证据证明是由立遗嘱人亲自打印的,则应认定为代书遗嘱。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徐老汉所立打印遗嘱不能证明系徐老汉本人打印,又无见证人及代书人签名,故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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