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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买下拍卖房投资 一方去世产权难确认 静安区法院确认原告享有50%房屋产权

 发布时间:2014-12-18 16:50 浏览量:636

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4-12/17/content_48425.htm

20141217   上海法治报    李鸿光

  朋友合伙购得一套拍卖房作为投资,不料产权证上登记一方的郑某因病突然去世,而出资却没有获得任何名份的另一方贺小姐顿时慌了手脚,为争得应得的产权,她无奈将郑某的父母、妻子和儿子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拍卖房获有50%的产权。

  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判决涉案拍卖房50%的产权份额归贺小姐享有,剩余50%产权份额由郑某的父母、妻子和儿子共同共有; 涉案拍卖房剩余贷款由双方按比例向银行继续偿还。

  为投资两人合买拍卖房

  200910月中旬,上海国拍刊登公告拍卖涉案房屋,看到这则消息的贺小姐就心动了,她想以此作为投资,但资金却有些周转不开。

  恰好一次与郑某聊起此事,郑某也表示对此很有兴趣,两人一拍即合。在拍卖现场,该房被郑某和贺小姐拍得。当月下旬,贺小姐刷卡支付了拍卖保证金10万元。次月又刷卡支付房屋拍卖款项36.5万余元及拍卖佣金12.3万余元。

  同年12月,贺小姐与郑某签订协议书确认:“鉴于200910月,双方通过拍卖获得坐落于本市延平路某号房屋,该房屋拍卖价为246.26万余元,双方已向上海国拍支付售付款98.5万余元; 双方还决定余款由郑某出面向银行贷款147.7万元,已拍得房屋产权双方各占50%的产权等。”双方还对偿还贷款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未署名房屋产权难取回

  开始几年,因拍卖房权利人登记在郑某名下,该房由郑某负责对外出租,租金用于归还房屋贷款,不足贷款由贺小姐与郑某分担偿还。不料,天不随人愿,郑某于20131月上旬突然因病去世。

  贺小姐得知此事后,就想到了与郑某合拍下来的房屋。房屋一直由郑某负责对外出租,房屋产权人也仅仅写了郑某的名字。现在郑某突然去世,自己那50%的份额也不知道能不能拿回来。于是,贺小姐赶紧去房产交易中心咨询,却被工作人员告知不能仅凭她一人的说辞,就将50%的房屋产权转为登记于她的名下。

  提诉讼法院确认50%产权

  多方咨询后,今年8月,贺小姐为争得涉案房屋50%的产权,而将郑某的妻子、儿子及父母亲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拥有50%的产权。

  审理中,法院查明涉案房屋系由郑某向银行办理贷款,截止郑某去世尚有借款本金一百余万元未偿还。

  法庭上对于贺小姐的陈述,郑某妻子、儿子及父母亲均表示认同无异议,但提出要求应按各产权人份额归还相应贷款。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郑某名下,但根据贺小姐与郑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平等出资对涉案房屋各占50%的产权份额。因郑某生前未留有遗嘱,现贺小姐主张涉案房屋的50%的产权,法院予以确认; 考虑到郑某已去世且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属郑某名下房屋产权份额50%部分,由郑某妻子、儿子及父母亲四人共同共有,至于四继承人各自应继承的份额,可根据法律另行主张。

  法官点评

  一般来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现实中不动产登记虽是确定不动产物权归属的证据,但其也不具有“绝对”的“证明力”,而只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若当事人能够出具相反有力的证据,足以证明登记属不实的,就可以推翻不动产权利推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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