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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又告重婚须先审结重婚案

 发布时间:2012-01-20 14:57 浏览量:592

来源:德州新闻网 时间:2012-01-09

 

■案件回放〉〉   日前,我市一法院遇到一起特别的案件。冯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十八年,感情尚可。随着近几年家庭经营的生意越来越好,冯先生也越来越忙,对张女士的感情也逐渐冷淡。不久,冯先生在一次偶然机会中认识了王女士,两人一见钟情,迅速打得火热。

 

    张女士知道后与冯先生大吵大闹,但冯先生非但不悔改反而搬到外面与王女士同居,并于20119月向法院起诉张女士离婚。在离婚诉讼中,张女士听从某法律人士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状告冯先生犯重婚罪。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丈夫起诉妻子离婚属于民事案件。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中,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两件案件分别适用《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一方重婚导致离婚的情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对因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由于丈夫是否构成重婚罪需经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予以确定,在重婚案件尚未审结前,无法对离婚案件做出处理。因此在本案中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离婚案件中止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纪朝辉 □记者 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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