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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老翁告儿子索拆迁费法院判返还老人33万元

 发布时间:2011-03-07 16:30 浏览量:629

1.       九十老翁告儿子索拆迁费法院判返还老人33万元

作者:胡卫国发布时间:2009-02-10 11:49:20

中国法院网讯

一家庭共有房屋拆迁后,儿子仅给高龄父母4万元,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先生、女士和孙子梅小刚(化名)返还原告梅老伯和金阿婆拆迁补偿款33.2万余元。

年近90的梅老伯与88岁的金阿婆是结发夫妻,生有一子两女现都已成家,且子女的经济条件并不错。20087月,因两老居住的房屋遇拆迁,老俩口就住进了镇里的敬老院。

先生是二老的儿子,

婚后,先生三口之家与父母梅老伯和金阿婆同住一处,该房屋由梅老伯和儿子先生于1984年在拆除老屋的基础上建造。1990年,当地土地管理局对上述房屋所占用的土地,颁发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确认两老和梅先生、女士以及孙子五人为宅基地的共同使用人。梅老伯与金阿婆和儿子媳妇孙子一直居住到要拆迁,拆迁时二老才住进了敬老院。

20087月,上述房屋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拆迁房屋的各项补偿款共91万余元,加上80岁老人补偿款4万元,总计拆迁的补偿款为95万余元。

20089月,梅先生共获95万余元的拆迁补偿款。另可以享有购买180余平方米安置房的权利,若不购买可获得每平方米1500元的补偿,计27万余元,两项合计122万余元。但儿子梅先生仅给付两老补偿款4万元。

为此,身在敬老院的梅老伯与金阿婆觉得,儿子不应该给这么点补偿款,并认为,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的补偿款,应属梅老伯与金阿婆以及儿子媳妇孙子共有,自己与老伴也有份。但两老考虑年岁已高,现在敬老院生活,便提出放弃安置房的购买权,要求获得应得的动迁补偿款。故于200812月,梅老伯与金阿婆请求法院判决,要求三被告偿付房屋的应得部分动迁补偿款34万余元。

先生、女士和梅小刚认为,该房屋是在1984年初建筑,但当时被告先生、女士已结婚,且两原告已60多岁,故建房时主要由小辈出资。房屋拆迁后二老已安置在敬老院,被告已为老父母垫付了一年的护理费和伙食费2万余元。并以后还将照料,故不同意返还拆迁补偿款。

法院认为,本案讼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原、被告五人,安置房的购买权应当由原、被告五人共同享有。现两原告提出放弃安置房的购买权,要求获得动迁补偿款。两原告系居住在敬老院,未与被告共同生活,现两原告提出愿继续居住敬老院,为了尊重老人的意愿,并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两原告放弃购买安置房的意愿,法院予以确认。

两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对安置房的购买权,故其理应获得五分之二的动迁补偿款,对动迁补偿款95万余元,原告应当享有其中的39万余元。被告已将80岁老人补偿4万元给付了两原告,再扣除被告为两原告垫付的护理费、伙食费2万元,三被告还应返还梅老伯和金阿婆33万余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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