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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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孙之“战”

 发布时间:2011-03-07 16:28 浏览量:1584413314

1.       争孙之“战”

(2009-10-158)

肖艳与洪伟劳燕分飞,对儿子的抚养权之争,他们却是“配角”,他们的父母倒成了“主角”——

□晓红永仑浩波

200992,灌南法院对洪伟与肖艳变更抚养关系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洪伟要求变更其与肖艳婚生子洪姚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其自己承担。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到场:洪伟的判决书由其母亲李英代为签收,肖艳的判决书则因其“下落不明”,亲友也无法代收转交,由法院公告送达。这起子女婚变后,双方老人为争夺孙子抚养权、三年内的第三次诉讼,暂时告一段落,但是,双方的“拉锯战”究竟是结束还是开始,谁也说不清楚。

子女婚变,何以双方父母却取代儿女成为抚养权之争的“主角”,这事还得从肖艳与洪伟的婚姻说起——

十年相知喜结连理

1995年,未满15周岁的肖艳,带着懵懂的青春梦想,踏进了四川机械工业学校,开始了无忧无虑的“象牙塔”生活。

在开学不久的一次新生联谊活动上,肖艳遇到老乡洪伟。

大肖艳两岁的洪伟虽然貌不出众,却很细心、体贴,察其言、观其色,能及时读懂肖艳的喜怒哀乐,并像大哥哥一样对其关心照顾,为其排忧解难,却又从未表露出功利的特殊想法,这一点让肖艳对其很钦佩,青春少女的情窦不禁为其悄然初开,但是,由于洪伟一直没有主动表白,出于少女的矜持,肖艳只好将这份情感一直雪藏心底,直至毕业。

20027月的一天,肖艳、洪伟街头邂逅,此时的肖艳早已出落成亭亭玉立的靓女,再次相见,两人都相见恨晚。一个未娶、一个待嫁,多年来未曾捅破的那层纸,在顷刻间遁于无形,双方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

2004429,将为人父母的肖艳、洪伟带着对美好婚姻生活的憧憬,在家人和亲友的祝福声中,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同年921日,两人的爱情结晶洪姚出生了,小夫妻看着宝宝一天天茁壮成长,小日子过得恩恩爱爱。

三年之痒劳燕分飞

都说夫妻有“七年之痒”,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七年之痒”似乎也在改变,肖艳与洪伟这对80后与70年代末人组成的小夫妻,就让“七年之痒”提前了四年,婚后第三年,他们的婚姻就触礁了,遭遇他们的“三年之痒”,并最终劳燕分飞。

儿子哺乳期过后,肖艳、洪伟就把孩子托付给爷爷、奶奶,远赴上海“淘金”,由于都受过高等教育,并有一技之长,小夫妻的打工生活顺风顺水,都找到了称心如意的工作,而且工资都超过两千元,虽算不上白领,也比蓝领要强一些。

原来,虽然两人相识十年,但是由于肖艳在城镇成长,而洪伟自幼生活在农村,生活习惯、观念上的“城乡差别”导致两人在生活中有着太多的分歧。渐渐地,肖艳与洪伟不时为生活琐事争执、吵闹,甚至互相拳脚相向,肖艳还多次报警求助。20061016,双方再次吵打,肖艳对洪伟失望至极,愤然离开上海,返回灌南娘家。临走时,带走了洪伟的银行卡。洪伟阻拦未果,只好扣下了肖艳的手机、工资卡及身份证。

回到灌南老家后,肖艳分别于101819日、22日提取了洪伟银行卡上存款40000元、25000元和6890元,取光了卡上的双方共同存款。而洪伟在上海由于没有生活费用,也提取了肖艳卡上的存款。

20061031,肖艳向灌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抚养洪姚,由洪伟给付抚养费。洪伟同意离婚,但也要求抚养洪姚,并不要肖艳支付洪姚的抚养费。法庭审理过程中,肖艳变更请求,继续要求抚养洪姚,但是不要求洪伟给付抚养费。鉴于洪姚刚满两周岁,对母亲尚有依赖,改变生活环境可能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灌南法院判决准许肖艳与洪伟离婚,双方婚生子洪姚由肖艳抚养,并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判决肖艳给付洪伟共同存款28500元。

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双方认为纠纷已经了结,岂料双方老人的参与,使双方争夺洪姚抚养权的纠纷却又拉开了序幕。

两亲家孙儿抚养权之争

离婚后,洪伟仍回上海上班,肖艳放弃了上海的工作,将洪姚托付给父母,到其他城市继续打工,各自开始了自己新的生活。

由于肖艳没有按判决书履行支付洪伟共同存款分割部分的义务,洪伟申请法院执行。法院按洪伟提供的肖艳的住址送达相关文书时,肖艳已经外出去向不明,其父母也没有提供女儿的地址。法院因没有查到肖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07511裁定该案终结执行。

再说洪伟父母离婚后,由于非常思念孙子,希望能够有机会探望洪姚,多次前往肖艳父母处提出探望请求,都被严词拒绝。再后来,肖艳父母干脆宣称洪姚已经不知去向,洪伟父母再也打探不出孙子的消息,非常气愤,经多方打听得知,洪姚被肖艳父母带在乡下老家生活。

为了争回孙子的抚养权,200759,洪伟父母让其起诉,要求变更洪姚的抚养关系由其抚养。因肖艳下落不明,灌南法院对该案公告送达应诉、开庭文书,进行了缺席审理,认为,肖艳离婚后,将洪姚托付给父母抚养,自己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不尽抚养职责,不利于洪姚身心健康,且洪伟有稳定工作,具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抚养能力优于肖艳,于同年925判决支持洪伟请求,变更洪姚抚养关系随其生活。

判决生效后,肖艳及其父母非但没有按判决将洪姚交给洪伟抚养,肖艳父亲肖宇还代理其女儿,于200849一纸诉状将洪伟告上法庭,称肖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决变更洪姚的抚养关系,但洪姚一直由其抚养,变更抚养关系、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请求判决重新变更洪姚抚养关系,判决洪姚由其抚养,由洪伟支付抚养费。洪伟则辩称,法院判决肖艳应支付的共同财产分割款,肖艳尚无能力支付,可见其没有抚养洪姚的经济能力,不同意变更洪姚抚养关系。法院经审理还查明,洪姚已于200819改随母姓,并已更名肖浩,户主为其外公肖宇。灌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法院已经判决变更洪姚抚养关系,由洪伟抚养,但事实上洪姚一直由肖艳及家人抚养,导致洪姚多年未和洪伟共同生活。因洪姚户口在肖艳父亲处,且已由肖艳及家人抚养多年,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其成长不利,仍应由肖艳抚养为宜,遂于20081214判决肖浩(原名洪姚)变更由肖艳抚养。

此案过后,洪姚抚养权之争已趋白热化。洪伟父母刚争取到孙子的抚养权,还没有见着孙子的人影,却又被变更给肖艳抚养,自然无法接受。2009218,李英代理洪伟,再次起诉,要求变更洪姚的抚养关系,为证实洪伟具有更优越的抚养条件,李英还提供了洪伟目前税后工资月薪6000元的工资证明。而此时,肖艳肖宇已经集体“失踪”,洪姚下落当然也不得而知。灌南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虽然洪伟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抚养子女的经济条件,但是洪姚已由肖艳及家人抚养多年,如变更抚养关系,可能对其成长不利;肖艳下落不明,其抚养子女的条件也不明;且洪姚下落不明,如果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将导致无法执行。洪伟可在得知肖艳抚养条件和洪姚具体下落及生活环境后另行起诉,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洪伟要求变更洪姚抚养关系、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

子女婚变本寻常,但两亲家你唱罢来我登场,成为争夺孙子抚养权的“主角”,却引人深思,三年的三次诉讼,双方恩怨何时休?(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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