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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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赡养协议岂能擅自推翻

 发布时间:2011-03-07 16:28 浏览量:638

  签约赡养协议岂能擅自推翻

李鸿光2009-04-10

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又是做子女应尽法律义务。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审理了一起曾签署了赡养老人协议又擅自推翻,却引出老母亲与子女间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老母亲与3子女间签署的协议有效;由小女儿莉归还老母亲房屋使用权证及人民币2.1万余元。

现年79岁的张老太育有子女4人,除大儿子平去世,现有儿子1人、女儿2人。在20087月上旬,张老太起诉到法院,要求小女儿莉归还身份证、户籍登记本、私章等物品,并要求归还张老太名下的本市金口路某号房屋的使用权证,交还大儿子平银行工资卡及被莉提走的钱款。审理中,于2008911,张老太与小儿子勇、大女儿芬和小女儿莉在法院签订协议书约定:四方确认大儿子平去世后,已知现金2.1万余元由小女儿莉分两次归还张老太,用于老人今后生活。考虑到张老太年事已高长期卧床,日常生活除由保姆照料外,小儿子勇、大女儿芬和小女儿莉,从2008101日起,按顺序每人责任照顾老人一个月。张老太每月生活所需2500元左右,从20091月起,做子女的每人支付赡养费400元。涉及张老太名下租赁的金口路某号房屋仍保持原状,待老人百年之后再另行协商处分;在小女儿莉手中的2.1万余元归还张老太,协议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因家庭内部达成和解,案件作撤诉。

200811月,张老太及小儿子勇和大女儿芬以原告身份起诉小女儿莉称,因莉未履行协议并表示反悔再次引起诉讼,声称大儿子平于20082月去世后,小女儿莉擅自拿了张老太的身份证、私章、户籍登记本及平的工资发放卡,曾引起诉讼到法院,后在法院达成了上述协议,但事后莉又反悔,再次引起了该诉讼。

法庭上,小女儿莉承认确实拿过母亲的房屋使用权证,但目前已找不到了;涉及2.1万余元打算还,但现在没有能力。声称当时那份协议书是由律师起草的,自己未仔细看就签字了,认为如果当时不签就无法脱身,后发现这是份不合理协议,要求确认该协议为无效。小女儿莉表示没有能力每月支付母亲400元赡养费,愿意以劳务折抵。

法院认为,引起案件系争的该协议书,是张老太及子女4人在法院内自行签署的和解协议,该协议书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存在胁迫因素。从签约情况看52岁的小女儿莉,是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知晓签字的后果。经查,该协议书主要涉及小辈约定如何承担对老人的赡养,现小女儿莉提出以劳务来冲抵赡养费,缺乏操作性未得到张老太的认可,遂法院判决张老太与子女于2008911签署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同时判令小女儿莉应归还张老太房屋使用权证及钱款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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