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诉讼离婚

离婚后男方要求按协议分割财产 女方反悔男方起诉

 发布时间:2012-01-19 09:50 浏览量:1584416453

 来源:上饶晚报

导读:(王红萍 记者 张红艳)一对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其中对于一车库双方约定,将于男方母亲百年后转到女儿名下。事后,在办理房产......

 (王红萍 记者 张红艳)一对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其中对于一车库双方约定,将于男方母亲百年后转到女儿名下。事后,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女方反悔,要求将车库现在过户给女儿或将产权证给女儿保管。无计可施的男方来到信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女方,要求履行协议,按离婚协议办理财产分割手续。近日,信州区法院对这起财产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20097月,一对夫妻刘某和余某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对子女、财产进行了分割。双方约定:位于信州区的一套房子归女方所有,楼下的柴火间归女儿所有;位于广丰的一套房带车库归男方所有,车库在男方母亲百年后,归女儿所有,同时此车库未转入女儿名下前,不得出租、出售。协议签好后,同年8月,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产生了分歧,女方余某要求将车库产权给女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协议书合法有效,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刘某要求履行离婚协议书,并按协议办理财产分割手续,法院予以支持;而余某称车库现在分给女儿的意见与离婚协议上约定的时间有争议,应以协议书上的时间为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位于信州区的一套房子归女方所有,楼下的柴火间归女儿所有;位于广丰的一套房及车库归男方所有,楼下的车库等男方母亲百年后,归女儿所有,在车库未转入女儿名下前,不得出租、出售。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