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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一些看法

 发布时间:2013-11-06 13:55 浏览量:726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79398.shtml
【学科分类】婚姻、家庭法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人民的财产得到了极大的增加,在这种背景下除了传统的法定财产制之外一种新的财产制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兴趣,这便是夫妻约定财产制。

  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一种夫妻间财产制度,也称夫妻财产制契约或合同婚姻财产制,是指当事人对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其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的法律制度。

  夫妻之间约定财产的归属本是夫妻之间的个人经济问题,与第三人没有什么关系,但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使得家庭在对外方面保持了一致性,当夫妻的一方与第三人发生经济往来的时候怎样处理第三人和整个家庭的关系,第三人与家庭关系中的另一方的关系如何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如果夫妻采取约定财产归属的方式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债权该如何处理?

  一、现行法律规定

  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就是针对这个问题所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举证责任,只有在第三人明知夫妻之间存在财产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免除另一方的责任。但是实际情况并不是这么简单。

  二、法律规定适用的疑难点

  1、如何举证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存在财产约定

  由于第三人不知道夫妻间存在财产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则第三人可以请求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这就使得第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使自己的债权尽可能得到清偿,会想方设法否定自己知道夫妻间财产协定。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中不负债务的一方想要举证第三人知道财产协定的存在从而免责,是非常困难的。实际上造成了夫妻有福不同享,但有难要同当的情况。

  2、容易导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恶意谋取另一方财产

  比如说A和B是夫妻,二人在婚前签有财产协议,规定二人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债务由各自负责。婚后B有了外遇C.于是B想与A离婚而与C长相思守,但苦于B平时花销无度,积蓄不多,而A则有大笔存款。这时B和C合谋,由B打欠条给C,再由C向A所要。且C声称事先并不知道A和B之间存在财产协议。那么按照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的规定则A就由义务向C进行清偿。从而实际上严重地侵害了A的权益。

  三、完善建议

  针对这种情况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以及我国理论界现在讨论较多的做法是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公示制度。

  采用在公示机关公示的方法保护第三人的权益,同时可以防止第三人和夫妻间一方串通谋取另一方财产。夫妻间财产协议本是夫妻间为了处分自己财产利益而签订的双方的契约,如果要进行公示的话是否会造成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夫妻财产协定是不是隐私?如果是隐私的话怎么公示?第二,如果夫妻财产协定进行公式的话谁可以进行查询?

  现在有几种主张,一种是完全公开,任何人都可以查询,这种方式笔者认为范围太过广泛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另一种是向部分人开放,比如律师等专业人士。但由此也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就是增加了第三人的交易成本。如果这种查询需要专业人士的参与的话有多少第三人有这样的时间和金钱可以支持?更何况在我国大量存在的是私人之间的借贷以及小规模的经济往来,很难想象一个小杂货铺与人交易时还要去查询一下对方是否有夫妻财产约定。这项制度在我国的现实意义有多大?

  笔者以为,能否采用另一种替代方式,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夫妻有向第三人提示其存在夫妻财产约定的义务,即负债的一方在与第三人交易的同时有义务告知对方自己采用了约定财产制。并且要求第三人明确表示其对此事的知晓。如果夫妻一方在与第三人交易中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人向另一方追偿的,另一方有权向负债一方求偿。即夫妻间像合伙一样采用连带责任。

  根据现行的《婚姻法》,我国婚姻法所赋予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的这种模式虽能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但夫妻一方要在诉讼中证明第三人明知并不容易,影响了夫妻财产约定适用的意义,这有待于我国在进一步完善《婚姻法》过程中,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程序加以解决。



【作者简介】
朱斓,单位系江苏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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