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可设立担保
[案情]
原告王某起诉其丈夫孙某,要求与张某离婚,经过人民调解工作室诉前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约定:1、王某与孙某离婚;2、婚生子孙某某随其父亲孙某一起生活,由王某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医疗费和教育费双方各半承担,凭发票结算;3、王某的哥哥王某某对王某承担的抚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承担保证责任。该人民调解协议由王某、孙某及王某某签字确认。由于孙某担心王某离婚改嫁后不支付抚育费等费用,遂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并坚决要求在调解书中写明王某某对抚育费等费用承担保证责任。
[评析]
在本案中,该离婚协议内容明确,离婚双方及担保人都系自愿签订该协议,协议内容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但是离婚协议的主体一般为夫妻双方,支付抚养费也是父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那么第三人能否为抚养费的支付提供担保?
目前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设立担保。这种观点强调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具有强烈的人身性,不能由他人替代履行。其依据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这些规定的表述来看,抚养关系的主体是父母与子女,具有较强的相对性,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主体应为被抚养人的父母,这也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做法。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设立担保。这种观点认为,我国从计划经济逐步转变到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社会成员对单位的依赖关系已经松动,随时都有可能流动,使义务人完全处于既可能履行义务,也可能不履行义务的“自由”状态。再者,我国政府办公系统的落后状态,也使抚养费的执行大打折扣。因此需要设立子女抚养费担保机制,以保障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