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军婚是我国立法的一大特色
回眸我国军婚法律制度的发展沿革
婚姻恋爱是人类永久的话题,而军人婚姻更成为人们关注和议论的焦点。新中国成立后,军婚保护立法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并成为新中国法制建设中的一大亮点。从1950年我国首部婚姻法开始,保障军人婚姻就有了必须遵行的法律依据。
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是一个特殊的年代,也是军人婚姻受到“特殊保护”的时期。
这是1962年深秋的一天,时任解放军总参谋长的罗瑞卿同志在办公室看到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破坏军人婚姻问题的两个材料》后,十分震惊,当即作出批示:“这种情况如不加以制止,任其发展下去,不仅会动摇军心,而且还可能出一些人命案。”他认为保护革命军人的婚姻特别是军人的妻子是党和国家的政策,国家也有法律规定,应该认真执行。
同年
随后,各地人民法院立即行动,一场打击破坏军婚犯罪的战役在全国范围内打响!据统计,仅1963年上半年,全国判处的破坏军婚犯罪分子达7590名。
在这一时期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成文的刑事法律条款作为判案依据,各地人民法院在处理破坏军人婚姻犯罪案件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政策界限掌握不一,处罚过严的倾向。有的地方还把奸污、诱奸、霸占军人妻子的情况一律按“破坏军婚罪”定性惩处,与军人妻子及其未婚妻通奸的情况按犯罪论处也不乏其例。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遭到践踏和破坏,公检法被砸烂,军人婚姻被涂上了一层浓厚的“政治油彩”,成为高悬在人们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军婚也因此而成了一些人不敢碰触的“高压线”。
过去的一些经验教训值得人们反思,在保护军人婚姻问题上,过于强调对军人权益的保护,往往容易忽视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其结果,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而且也无助于军人婚姻的保护。
1976年粉碎“四人帮”之后,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全面恢复,军婚保护的“政治油彩”逐渐脱落,并且开始走上不断规范和完善的轨道上。
为军婚保护撑起一片蓝天
鉴于司法实践中人们对新婚姻法第26条的内容存在不同理解,
时代的年轮跨进20世纪90年代。
与此同时,
依法保障军婚和谐幸福
时光迈进新的世纪,追求美好幸福的家庭生活成为和谐社会的主题,人们的价值取向也呈现出多样化、个性化。2000年年初,婚姻法的修改工作正式启动,涉及第26条的内容存废和修改引起争议。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军队有关部门函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条款内容是我国长期以来的一贯做法,也体现了国防法规定的精神,应当保留。与此同时,来自部队基层的官兵也对此呼声颇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保留现行婚姻法第26条的内容不仅没有过时,而且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依法保护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事关国家稳定发展大局,也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影响和制约军人婚姻家庭稳定的因素日益增多,同过去相比,我国的军婚保护工作形势并不乐观,特别是在一些边远艰苦的基层部队,军人婚姻已成为影响部队建设的突出问题之一。因此,婚姻法保留保护军婚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也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实际需要。